高层次人才引进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引进考核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实施机构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考核对象
《丽水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丽医党〔2019〕29号)第六条规定范围的高层次人才。
三、考核内容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没有不良反映。
(二)工作中能较好地与患者、同事沟通协调,能灵活高效地解决问题,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工作态度积极,勤奋敬业,甘于奉献,遵守工作纪律,能达到规定的出勤率。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目标,工作效益明显,近五年取得了优异的科研成果。
(五)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始终保持清政廉洁的工作作风,无收受红包等违规行为。
四、考核方式
(一)综合能力评估
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估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临床科研水平等。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级,达到C以上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
(二)综合能力考核
对应聘者在试用期间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四、体检、考察
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考察的相关标准执行。体检、考察放弃或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聘用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用名单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用。
六、其他
本办法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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