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是A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10年9月12日出差时不慎烫伤,住院治疗三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A公司认为,张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11年1月21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张某最终于2011年6月26日向A公司所在地的某省甲市乙区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公司2010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等共计4.2万元。
问题:
诉讼中,张某与A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张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A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张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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