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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2024-09-15 来源:步旅网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一、通则

索引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1.2 适用范围 1.3 适用规则 1.4 行业自律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5 招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 评审报告 2。12 中标人 2.13 合同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企业集中采购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6 组织资格审查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8 接收投标文件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4 协助定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处理异议 9。6 协助处理投诉

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 11。4 工作职责划分 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 12。5 价格监督机制 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属于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施和评价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 适用规则

1。3。1 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

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1.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采用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1.4 行业自律

本规范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服务的主要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1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

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 2。1.4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的工作组。 2。1.6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2.1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2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件 2。3.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

2.3。3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5 招标文件 2.5.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2。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件.

2.5。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2.5。6 标底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

2.6 投标文件 2。6.1 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

2.10 开标

2。10.1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和确认文件。

2。11 评审报告

2。11。1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2 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13 合同

2。13。1 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合同实质性内容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2。1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担保。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服务工作。

2。16 电子招标投标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17 企业集中采购

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时期内需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1。1 委托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1.2 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1.3 诚信履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3。1.4 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3。1.5 自愿有偿

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3。1。6 严格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3.1。7 利益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1.8 能力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3。1.9 规范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招标师应当具备招标采购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提供招标采购服务所需要达到的职业能力。 3.2。1 法律政策

(1)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2)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采购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制定印发的招标采购行业标准规范;

(3)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行业标准,正确分析判断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相关争议纠纷处理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咨询建议的知识能力。 3.2.2 经济管理

(1)充分认识和遵循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和优胜劣汰的基本原理、规律、方法并融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具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市场要素充分开放竞争、科学评价选择、高效优化流动配置的条件与要求,有效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所需要的经济学专业知识能力;

(2)掌握和遵循管理学基本原理、规则、方法、工具,并有效运用于招标采购活动中。具有按照企业价值定位和项目的整体管理目标,科学调研分析、系统组织实施、动态控制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范围、技术要求、投资效益、技术经济、财务风险、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等目标以及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岗位职责、任务的知识能力. 3.2.3 专业技术

具有招标采购服务所在行业的基本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工程、货物、服务的结构分类、功能用途、规模、性能、质量、工期、安全、

节能等技术指标、验收标准,掌握相关标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参数,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大纲与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货物制造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评价标准以及方法. 3.2.4 综合能力

(1)具有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系统组织策划、计划实施和协调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全过程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素质能力;能够调研项目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接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评审、开标和评标工作、协助起草评标报告、发布评标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协助签订合同和配合管理合同履行;能够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采购中的异议、投诉等争议纠纷;

(2)具有依据项目管理的整体要求,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组织方案,分解落实和协调衔接招标采购相关团队以及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计划和目标,并优化配置相关资源的专业素质能力;能够预测和控制招标采购服务的相应风险,并在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职业责任;能够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全过程活动;

(3)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调研市场供应结构与竞争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依法和科学选择确定招标采购方式、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计价类型以及拟定其他权利义务、责任条款等要素;

(4)依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设计要求,研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其中招标项目技术规格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协助编制),确定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以及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具体条件,编写投标人须知及其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等编制要求,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合同价格、质量、期限、安全、风险等控制条款;

(5)依据招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投资效益目标、法律政策与财会税务规定以及市场风险,能够协助专家分析预测和评估投标响应方

案的可行性和风险性,以及顺利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资格能力和其他条件;协助审查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资格能力、信用状况及其对招标采购项目所需资格能力的适应程度;

(6)协助或者指导招标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订立和履约管理,配合解决合同争议,预测和评估合同履行的潜在风险,并能够提出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

(7)具有开拓、维护和提升招标采购服务客户关系的能力,不断融合和营造招标采购服务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协调配合环节。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招标师应当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按照项目需求以及约定的服务要求,规范提供招标采购专业服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规章和企业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采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

(3)努力提升招标采购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参与招标采购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交流,自觉接受招标采购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发展动态;

(4)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如果招标师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 (5)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除了依法获取约定的服务费之

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招标师本人名义执业;

(6)自觉维护招标采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友好合作;主动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所在企业的行为监督。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涉及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6)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组织资格审查;

(8)向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9)编制招标文件;

(10)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布招标公告; (11)发售招标文件;

(1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4)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 (15)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接收投标文件; (17)组织开标; (18)组织评标; (19)评标结果公示; (20)协助定标; (21)发出中标结果; (22)协助签订合同; (23)退还投标保证金; (2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5)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26)协助处理异议;

(27)协助处理投诉;

(28)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4。1.2 根据招标人委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仅负责办理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的招标采购事项,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等。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2)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适用); (3)招标投标;

(4)开标、评标与定标; (5)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及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范附录A。

4.2。2 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的,工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委托服务范围适当调整。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依据本规范,并应遵守下列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1。1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约承接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承接无法满足法定立项条件的项目或者超越其资格许可范围的招标代理业务。确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对代理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5。1.2 委托招标项目在启动招标代理服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2)委托招标项目概况; (3)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4)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者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5。1.3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认真界定委托招标项目代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及具体工作界限,根据需要提供的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内容,依据本规范第12条的规定合理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5.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职责和权限。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则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2.1 承接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其

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施相关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以及辅助人员构成。招标项目组的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5。2.2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管理招标项目组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项目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经理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工作。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以及职责分工;

(2)主持编写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3)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工作,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4)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团队成员的工作;

(5)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协助招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履约管理、处理争议纠纷等工作。

5。2.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招标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在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5.2。4 项目经理业务素质以及招标项目组成员数量、专业结构以及能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代理工作量等实际需要相匹配,具体组建方案还应当符合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阶段作出的承诺以及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5。2.5 在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经理和招标项目组中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成员的,应当使用具备相似资格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代替。 5.2。6 招标项目组的任何成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行为不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替换该人员。

5.2。7 项目经理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以下相关成果文件上加盖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招标方案;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开标记录; (6)中标通知书.

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由项目经理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招标师盖章并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以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依法实施和顺利实施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

(1)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立项批复、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规划许可等;

(2)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采购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等; (3)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期限、合同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5)招标人负责管理招标工作的相应部门或者机构等.

5.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本企业的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已完成的招标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相关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或者其他参考性资料;

(4)相关市场主体、交易、价格等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获取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合理判断委托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必要的招标条件。

5。4.2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资金、技术、管理以及其他必要条件方可招标,具体规定详见《分则》.

5。4。3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说明原因和进一步落实相关招标条件的工作建议,并保留相关记录。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1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依法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内容和范围、招标方式、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项目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的依据.

5.5。2 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 (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要求;

(4)相关部门对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审批、核准意见(如有); (5)相关市场竞争态势分析等. 5。5.3 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内容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招标项目特点以及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以及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

标办法、合同类型等);

(7)项目质量、进度、价格目标; (8)招标程序以及时间计划; (9)招标项目组人员构成以及分工;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代理质量保障措施; (12)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5。5.4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避免因判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标段/标包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造成招标工作范围的重叠或者遗漏;

(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应当合理可行,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3)合同计价和抗风险类型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

5.5。5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如有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一般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组成招标项目的整体招标组织计划,主要内容涵盖各单项招标方案的关键要素,但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招标活动的策划与安排.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1。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6。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6。1.4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准备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以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

6。1。5 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出专业分析判断,予以接受或者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留相

关记录。

6。1。6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需要履行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资格预审文件的报审或者备案.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规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6.2.3 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

6。2。4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文件.如需要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协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协助.

6。2.5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内容范围、调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布变更公告。

6.2。6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齐全,符合相关标准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2)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3)资格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

审文件封面或者扉页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资格预审文件扉页应当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招标师证书编号。 6.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6。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但应当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致.

6.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违规限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例如,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申请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或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诱导申请人参与或者不参与某标段/标包的申请等违规行为。

6。3。5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6.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6。3。7 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者有关行业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6。3。8 购买某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属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文件存在问题,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修改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相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内容后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4.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其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

6。4。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6。4。3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履行审核或者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完成审核或者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办理文件报审或者备案手续。

6。4.4 招标代理机构需多次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为准.

6。4.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4.6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申请人失去联系而导致上述澄清或者修改无法送达申请人的,或者已经送达申请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

6.4。7 在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6.5。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所申请标段/标包; (2)申请人名称; (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4)申请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后,双方

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6.5.3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申请人再次封装,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 6。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汇总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6。5。5 某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属资格预审文件存在问题,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调整资格预审文件相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内容后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6。5.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也不得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或者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

6。5.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者泄密情况。

6.6 组织资格审查

6。6。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以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6。6。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资格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通知等评标组织工作,相关程序一般如下:

(1)根据招标项目技术和规模情况,编制评审专家选聘方案,并将专家选聘方案提交招标人确认;

(2)按照评审专家选聘方案,在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资格评审专家,并负责通知专家。抽取专家实际出席人数不能满足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需要时,应当及时报告招标人,并按流程进行补充抽取; (3)评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当在可监控的环境进行;

(4)评审专家报到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核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其中,将缺席、身份不符或者应当回避的专家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提出应对解决方案。

6。6。3 在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当予以保密。

6.6。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评审会议地点和场所,布置评审会议现场; (2)准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工具;

(3)准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

(4)准备资格评审工作相关表格,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到表、初步审查表、详细审查表、评分表(如有)等;

(5)落实评审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 (6)向资格评审专家发放资格评审劳务报酬; (7)保障评审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6.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资格审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满足需要的资格审查时间,以使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人数1/3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比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资格审查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6。6。6 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说明,或者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

6.6.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

(1)将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或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

(2)接收申请人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并送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6。6。8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相关监督人员提出,予以制止或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6。6。9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或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6.6。10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应当对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资格审查报告形式复核一般包括:

(1)审查报告内容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涂改处是否有小签、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推荐的合格申请人数量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

6。6。11 资格审查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

6.6.12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资格审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与资格评审专家一样遵守保密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协助组织资格审查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资格评审工作,或者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申请人发表任何特定意见,或者出现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等干预评审的违规言行。

6.6。13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资格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各查。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复制或者查阅相关影像资料。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6.7.1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编写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经招标人确认后,书面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通过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

6。7.2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在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后发出,且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者发送遗漏等情况.

6。7。3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投标邀请书发出的时间相距较近的,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范第7。2款规定的程序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其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其他事项,代替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仍应当及时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6.7。4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依据,结合市场调研及招标方案,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7.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相关规定;招标项目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1。4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2)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在保证充分竞争以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7。1。5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专业角度合理判断是否予以接受或者与招标人协商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留相关记录。

7.1.6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履行审核或者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办理招标文件的报审或者备案。 7.1.7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宜在资格预审公告之前起草,在资格审查结束之前完成。

7。1.8 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第一阶段优化选择的技术标准,调整完善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确认后办理公告发布事宜,以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第6。2款对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相关要求.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所有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投标邀请书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投标邀请书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者发送遗漏等情况。

7.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予以回函,确认其是否参与投标。回函确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汇总各标段/标包确认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7.2.5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回函确认参与投标者少于3

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实际需要,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2。1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人依法确定的3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资格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投标邀请书发出工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第7.2款在资格预审情形下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相关要求。

7.3 发售招标文件

7.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招标文件封面或者扉页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招标文件扉页应当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招标师证书编号。

7.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7.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招标文件,但应当保证通过不同形式途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或约定发生差异时,以哪种形式为准。 7。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例如,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潜在投标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招标文件,诱导潜在投标人参与或者不参与某标段/标包的投标等行为。

7.3.5 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7。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7.3.7 招标文件收费应当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招标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者有关行业对招标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7.3。8 购买某标段/标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属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问题,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修改调整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4。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需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7。4。2 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向潜在投标人口头介绍招标项目有关情况和非正式回答有关问题,供潜在投标人参考.踏勘项目现场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潜在投标人;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依据事先确定的踏勘路线,介绍项目现场内外实施条件和有关情况;

(4)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询问有关问题; (5)现场踏勘结束。

7.4。3 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不能或难以准确说明的,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集中正式澄清或者说明,也可以按照本规范第7。6款规定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7.4.4 组织踏勘现场过程中,需要招标人给予必要支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进行协助,包括进入现场和相关设施的临时使用、招标项目及其现场有关信息的提供和介绍、相关专业机构(勘察、设计、造价等)或者其他涉及单位的协调等事项。

7.4.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应当注意避免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4。6 踏勘项目现场工作应当组织有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醒潜在投标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5.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拟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投标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宜距离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过近,应当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7.5。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预定投标预备会召开场所,准备会议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并提请招标人予以支持。

7.5。3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疑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步答复建议,与招标人充分沟通后,确定正式答复方案,并最终以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等内容,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者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协调。

7.5.4 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通知招标人,确定其是否派代表参加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 (1)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参会人员;

(3)集中澄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统一说明;

(4)宣布会议结束。

7。5.5 在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并应当注意避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5.6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预备会上口头澄清或者说明的问题,应当在会后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一部分内容,按照本规范第7。6款的规定发出。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6。1 现场踏勘以及投标预备会(如组织)结束后,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答复、澄清和招标文件中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

7.6.2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

7.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7。6.4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履行审核或者备案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完成规定的报审或者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办理报审或者备案手续。

7。6。5 招标代理机构需多次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为准。

7.6。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6.7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潜在投标人失去联系而导致上述澄清或者修改

无法送达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已经送达潜在投标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

7.6。8 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6.9 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等内容,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者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协调.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7。1 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7。2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提交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投标人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或者转账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名称,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金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金额,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号;

(2)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出具保函的机构(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的级别和保函格式,并要求保函原件应当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妥善保管并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7.7。3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核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际到账或者缴纳情况,出具投标保证金到账或者缴纳明细表,交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认。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

7.8 接收投标文件

7。8。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7.8.2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所投标段/标包; (2)投标人名称;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和接收人双方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7。8.3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可以接收密封存在微小偏差,且不影响信息保密的投标文件,但需如实记录密封偏差情况,以便开标时鉴别。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再次封装,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7.8。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撤回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撤回通知,并检查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签字和盖章,确认无误后接收其撤回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撤回通知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收投标人撤回通知后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7。8.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和修改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其修改通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签字和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是

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密封,确认无误后予以接收。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修改通知和修改的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7。8。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也不得在接收投标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或者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 7.8.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接收的投标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者泄密情况;必须移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移动后投标文件完好无损。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参加。

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现场进行监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邀请相关部门派代表参加.

8。1。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成各项必要的开标准备工作:

(1)开标现场条件,包括预定和布置开标会议室、准备和调试开标需要的演示、记录等各类设备设施;

(2)开标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程、开标记录表、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已接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等;

(3)开标工作人员,包括开标会议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

8。1。3 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告招标人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实际需要,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8。1.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开标程序一般如下: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公布标底价格(如有);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分别当众开标、唱标:公布标段/标包名

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代表当场确认,并记录在案;

(8)招标文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8.1。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妥善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完整如实地记录以下内容: (1)开标时间、地点; (2)招标项目以及标段/标包名称; (3)投标人名称; (4)密封检查情况;

(5)投标报价和其他公布的主要内容; (6)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7)开标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8。1.6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复制或者查阅相关影像资料。

8。1。7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特别注意做好投标人的进出场组织和场地疏导工作。

8。2 组织评标

8.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以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8.2。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应当遵守本规范第6。6.2项对资格评审专家抽取以及通知的相关要求。

8.2.3 在确定中标结果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评标的人员名单,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当予以保密。 8.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评标会议地点和场所,布置评标会议现场; (2)准备评标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工具;

(3)准备评标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

(4)准备评标相关表格,包括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形式评审表,资格评审表,响应性评审表,价格评审表,技术、服务方案评审表等; (5)落实评标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 (6)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评标劳务报酬; (7)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2。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以使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1/3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评审比较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评标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

8.2.6 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重要信息,包括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说明;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形式性检查、整理汇总、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等辅助性工作。

8.2。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

(1)将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投标人;

(2)接收投标人因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并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8.2。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讲解或者介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询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准备专用房间,配备电话、视频传输(单方向)等必要设施,并分别安排投标人进入该房间进行讲解或者介绍,但不得采取组织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见面等方式,导致泄露评标过程中应保密的信息.

8。2。9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标,发表主观倾向性言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等违规行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2.10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该成员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8。2。1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

(1)评标报告内容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报告和评分表格等涂改处是否有小签、报价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评标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

8.2.12 评标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

8。2。13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评标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与评标专家一样遵守保密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协助服务评标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评标,或者针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发表任何意见,或者出现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主观意向,排斥或保护特定投标人等违规干预评标的言行。

8。2.14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复制或者查阅相关影像资料。

8.3 评标结果公示

8.3.1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一般为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合法媒介,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8。3。2 中标候选人公示一般包括招标项目及标段/标包名称、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和投标报价等内容.

8.4 协助定标

8。4。1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8.4.2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定标的原则、方法和期限要求. 除招标文件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4。3 在确定中标人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5 发出中标结果

8。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应当经招标人确认,并根据约定的委托授权范围分别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8。5.2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但至少应当包括告知投标人已中标、中标价款、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需要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者细化的,中标通知书上需要载明合同谈判的有关安排。

8。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或者中标结果通知书应当经招标人确认,中标结果通知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授权范围分别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

中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媒介上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8。5。4 招标人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及时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以及补救建议,并视招标人决策情况通知投标人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等相关事宜。

8.5.5 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或者中标结果通知书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者发送遗漏等情况。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9.1.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事先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签订的原则、期限和其他要求。

9.1。2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一般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双方需签订的合同文件草稿,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督促招标人落实中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3)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文件的构成以及内容、盖章签署等情况进行校核,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合同备案手续(如有)。

9。1.3 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还可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或者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向招标人和中标人介绍谈判原则和注意事项;

(2)根据谈判结果需针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者细化的,编写拟补充、细化的条款;

(3)对合同双方提出的相关补充、细化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发现可能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招标人的义务、背离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1.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由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以及补救建议,并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事宜.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9.2。2 以现金、支票、汇票或者转账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及退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利息计算办法一般如下: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9.2。3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投标人要求退还保函,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函.

9.2。4 出现以下情形时,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9.2.5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要求协助其向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索赔。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

况的书面报告。

9.3.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4)评标情况说明; (5)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6)异议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7)中标结果;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

9.3。3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协助招标人对已完成的招标投标工作分阶段整理备案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9。3。4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经招标人确认。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4。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设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及时收集、妥善整理并保存。 各工作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需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C.

9.4.2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负责收集保存的部分文件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后移交给招标人,并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移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C.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留存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9。4。3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规范第9.4。1项和第9。4.2项规定自行收集且无需移交的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

年,自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鼓励采用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上述文件资料。

9。4。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协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是否需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返还、返还的相应时间等事宜,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无需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移交招标人归档保存.

9.5 协助处理异议

9。5。1 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妥善处理可能收到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9。5。2 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或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当首先将异议的内容同步反馈给招标人,再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的,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异议提出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正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尽快予以答复。

9。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处理本规范第9。5。2项所述异议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对异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的内容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效异议进行逐条分析,判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者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评标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者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属于异议提出人理解有误的问题,应当详细作出解释;属于确实存在歧视或者理解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

(3)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可提请招标人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

9。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者开标唱标结果存有异议而当场提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并与招标人商议后当场作出答复。属于投标人理解有误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详细作出解释;属于唱标错误、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程序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答复或者改正措施均应当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9.5.5 无论何种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行异议的答复。

9.6 协助处理投诉

9。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处理工作予以配合:

(1)被投诉人为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问询、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与投诉人进行质证等; (2)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且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配合调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参与调查,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9.6.2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照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6.3 如招标人被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受审计,且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配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9.7.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可为招标人提供合同管理的咨询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招标人完成对其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交底.合同交底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目标,合同标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履行的主要风险识别、预测和防控,合同履行计划,合同责任分解等;

(2)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应用进行解释,包括合同延期、变更、索赔、调价、违约、合同争端、合同价款的支付、竣工结算等事宜。 9.7.2 招标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其资格和能力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招标代理活动相关法律咨询或者管理咨询服务; (2)协助或者受托开展市场专题调研(一般在招标前开展); (3)针对相关当事人开展的征信工作;

(4)协助或者负责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 (5)代为支付货款,组织产品验收; (6)招标人委托开展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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