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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执机制策略研究

2021-01-04 来源:步旅网
完善刑罚执行机制策略研究

一、刑罚执行概念 ................................................................... 3 二、监狱刑罚执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 3 (一)法制建设迟滞 ............................................................ 3 (二)理念陈旧 .................................................................... 4 (三)标准混乱 .................................................................... 7 (四)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 8 (五)执法监督尚不完善 ..................................................... 9 三、完善监狱刑罚执行策略 ................................................... 9 (一)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 ......................................... 9 (二)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 10 (三)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措施 ........................................... 12 (四)推进信息化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 ............... 14 (五)做到服刑人员的收监、释放零差错 ....................... 14 (六)依法落实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 15 四、结语 ................................................................................. 15

【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对于罪犯实行监禁、改造、管理和教育的职能,这一系列职能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守法公民。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构建小康社会,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监狱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中国的监狱工作已经从当初的以镇压反革命为主,逐步过渡到对罪犯教育改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监狱工作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相比,监狱工作的发展是缓慢的,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监管改造理念上,都是滞后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的实现监狱的职能,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政治文明,更好的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监狱工作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与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一套适合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刑罚制度,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本文试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入手,分析研究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所在,对解决制约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从法制建设、队伍建设、执法手段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尝试回答“新形势下的监

狱如何完善执法机制”这一命题,对监狱发展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队伍专业化、手段多样化等进行探索。 【关键词】监狱 依法治监 刑罚执行 专业化 制度建设

一、刑罚执行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队罪犯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司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二、监狱刑罚执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迟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治国大略,显然监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已成为当今国家法制整体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但监狱是刑事法机制中最具有封闭性的形式、他对社会生活的反应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国家法制的完善,刑事立法的综合配套,以及刑罚权合理的分配等制度条件都将构成监狱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决定了监狱改革非一家所能,所以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与国家政治大气侯和经济大环境的进步发展相同步。

我国监狱过去依靠文件、指示、政策等行政指导所占的比重很大。1994年《监狱法》颁行使监狱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但监狱法制化、依法治监的实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监狱工作的环境有了巨大的变迁,《监狱法》却几乎一成未变。在尊重人权、注重新健康标准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建设滞后、管理理念陈旧的现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抨击,加强监狱工作立法,迫在眉睫。

第一、《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不一致,不衔接之处必须早日解决。

第二、监狱法实施条例尚在制定中。监狱的刑罚执行事物、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警察的组织管理等,监狱具体的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监狱管理活动的运作实施都缺乏严谨周密具体的法规制度做规范,因而,监狱工作无法实现必要的统一规范,难以避免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的弊端,也难以从实体内容上保证科学规范,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平。

第三、随着我国在新世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仅靠监狱设施改造矫治以不足以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刑罚执行任务。随着犯罪率的不断升高和罪犯的持续大规模增加,监狱关押改造能力的提高速度将逐渐落后于罪犯人数上升速度,“收得下,管的住,改造好”将受到严重挑战。罪犯社会执行、社区矫正等非设施校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将提升到议事日程。因此,制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刑事执行法典,对不同刑罚执行方式进行科学定位与分工,并对监狱执行和非监狱执行的衔接、配合方式等制定法律规范将是法学和监狱学工作者的重要的研究任务。

(二)理念陈旧

1、改造罪犯手段单调落后。

毫无疑问,我国监狱特别重视和强调对罪犯的改造,我国监狱取得较高的罪犯改好率和较低的重新犯罪率也主要得益于对改造工作的重视和改造手段的科学有效。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技术和手段确很少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进步创新,相反却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改造质量难以达到人们的愿望和预期,个别监狱甚至有停滞和下降的迹象。其主要表现是:

(1)因为经济困难,保证监狱生存和正常运行的生产经营成了某些监狱的第一要务,教育改造受到轻视和怠慢,时间、质量、力度难以保证。甚至一些监狱为了经济效益,不惜牺牲教育改造的状况,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流于形式,让个别罪犯钻了空子,严重败坏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形象。 (2)监狱的领导和管理机关对监狱的防逃、监狱的安全稳定极端重视,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而对改造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却重视不够,没有必要的政策措施引导,缺乏创新发展推动力度,造成监狱的各级领导全力抓安全稳定,无力抓教育改造质量。由于整个社会对于罪犯的脱逃比较关注,上级各级机关更是高度重视,对于一些监狱来说,只要集中人力物力,确保监管安全,确保没有罪犯脱逃就是成绩,一旦罪犯脱逃,教育改造工作搞得再好,也得归零。所以,教育改造工作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3)“三课教育”越来越流于形式。监狱对罪犯开展的“三课教育”没有考虑押犯成分等情况的变化,无视罪犯犯罪思想、犯罪原因等各方面的差异,未注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巨大变化,仍固守单纯的内容、方法、途径机械地开展,致使这种教育地改造针对性越来越差,改造效益越来越低。对于罪犯来说,也只是被动的接受三课教育,导致三课教育收效甚微。

(4)监狱对罪犯的管理、组织罪犯劳动与教育脱节,形成单纯管理、单纯劳动,使管理与劳动的改造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改造效率降低。

(5)罪犯改造工作没有充分引进和利用先进的科技教育手段,设施落后,方法简单,途径与形式缺少创新与突

破,致使罪犯改造手段的进步跟不上社会高速发展的节拍。 2、监、企、社合一的多元混合体制造成了监狱工作的复杂与困难。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及安全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同时,长期的条条管理使监狱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形成自我封闭的大大小小的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社会服务负担越被越重。

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监狱设置之初便同时办起了大批的监狱工厂和农场企业,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监管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保障与来源。即使在《监狱法》颁布实施,干警“皇粮”、罪犯“囚粮”逐步由国家提供的今天,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干警工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人们期望的改造生产相互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难以实现,甚至相互制约。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方面讲,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干警角色的矛盾与错位,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又怎能指望它能高质量地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呢?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监狱企业经营者必须在背负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下从事经营,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性使得它难以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难以实现优化组合,企业的额外负担沉重,经营者素质不高,劳动力技术水平永远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设备技术难更新,新产品难开发,融资无渠道,在国有企业中发展日渐落后,经营日趋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稳定、发展、改革的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大问题,而监狱的安全稳定无疑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监狱的安全稳定决不像有的人所想的——只要不跑犯人、不出恶性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那么简单。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个系统问题,监狱巨

大经费开支的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实现形式的稳定有效、监狱企业的经营保值、监狱社区的社会服务职能等问题,其中每一项都关乎监狱的安全稳定,每个问题解决不好,都足以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三)标准混乱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受到当时政治、安全考虑影响较大,且短期内仓促组建,对监狱的建设与布局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应有利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考虑不够,缺乏科学论证。因而,几十年来虽有一些小的调整,但其布局与建设不合理的矛盾在今天日益突出。其主要表现是:

1、地域分布不合理。人口较少、经济不发达的西北省区监狱过剩,押犯日趋减少,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省区监狱不足,押犯快速增长,不得不增设新监,扩大规模,甚至外调罪犯。

2、地域配置不合理。除大中城市监狱之外,各省都有相当数量的监狱设在边远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区。

3、个别地区监狱过于集中。这既有违监狱应按地域人口均衡布局的原则,而且也不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 4、缺乏大区协调机制。监狱由省直属管辖,各省自成体系,与行政区划一致,有利于行政管理,但在监狱业务协调方面却存在弊端。监狱人民警察的培养和在职培训机构因各省自办而造成点多面广,难以优化组合,只能在低水平循环等等。刑罚执行机关虽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部分,但它毕竟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区划,其管理协调应在国家、省之间设有跨省区的大区协调机制。

我国监狱的初建都是以简易节约方便省事为原则的,监狱的建设并未根据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需要而设计建设,并未体现监狱的特点及功用,因而,我们的监狱缺乏

符合需要的建筑规范,既不适应改造的需要,也不利于伴随社会发展而实现科技进步的要求。 (四)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我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虽然学历水平、年龄结构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相对于押犯成分日趋复杂,难改性、危险性增加的现实,距依法治监、科技兴监的要求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整体素质难以适应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虽然在全国28.4万监狱人民警察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者占40.76%,但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仍是多数,而高中以下学历者占40%左右。而且,在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中,真正学习法学专业的只有1/3左右,学监狱学专业的更是凤毛麟角。而且,由于受整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干警的文凭水分太大,虽然文凭很高,实际水平很低。作为专业的执法改造工作者,我们干警队伍整体法律专业水平仍然很低,这是影响监狱执法水平、真正实现依法治监、科学改造罪犯的严重障碍。

监狱干警队伍不仅整体质弱,而且整体量少,加之不合理的配置,造成基层第一线的警力严重不足,从全国看,干警与押犯的配置比例接近20%,而真正在第一线的管教罪犯的干警仅占押犯的10%以下,严重的仅占6%左右。 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采取行政公务员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于稳定干警队伍,提高干警素质水平和责任感使命感具有积极作用,但对监狱工作发展而言,这种体制忽视了监狱专业技术机构、岗位的设置和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管理及政策不利于培养、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这对监狱依法治监、科技兴监及现代化发展极为不利。监狱的执法改造工作,不仅需要处长、科长、科员等行政管理人员,而且需要或者说更需要大量的政工师、管理师、教育家、研究员、心理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等等。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管理缺乏法制机制,致使人员的引进录用缺乏严格标准,人员配置管理没有科学制度,发展提高需要的学习、培训没有法规保障,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政策缺乏进人留人的激励机制和吸引力。因此,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提高速度太慢,监狱的整体工作质量提高受到难以估量的影响。 (五)执法监督尚不完善

法治监督是保证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在一定意义上说,如若没有这一环节,法律上规定的罪犯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整个社会都强调监督机制,作为监狱,几乎谈不上什么监督机制,导致监狱工作自行其是,与整个社会运行机制脱节。我国法治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各地监狱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标准也不尽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以及罪犯的改造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监狱刑罚执行策略

(一)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为监狱行刑活动的制度化提供了基础条件。依法治国作为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文明成果之一,也必将成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总体目标的基本途径。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制化。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以系统的法律制度来确认、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使其更有效地履行社会职能。

制度治国比政策治国更可靠,“政策治国有其自身的利弊。其优势是使政府容易作出灵活的反应,而且执行起来迅速、高效、果断,不仅可以不受以往政策的约束,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冲破任何现行的法律的羁绊”,这又是它的不足之处,即权力不受约束,缺乏制度上的纠错机制。而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否认政策的积极作用,只是把法律制度放在高于政策的位置,要求后者不得逾越前者为其划定的界限,“制度治国的核心内容是政府行为的高度制度化,尤其是政府决策行为的高度制度化。靠制度治国,权力受到约束,政策变化的幅度不会太大,这就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适宜的政治制度环境”。其实依法治国的推进为社会综合发展所带来的远远不止于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法治实现的最后保障以及法治的重要实践方式,司法的制度化和现代化也将会出现长足发展。进而,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活动由行政惯性控制向法律制度的回归,监狱行刑法律体系全面的完善,将成为这一时期的新特点。在尊重人权、注重新健康标准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监狱工作法制建设滞后、管理理念陈旧的现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抨击,加强监狱工作立法,迫在眉睫。

2、国家政治体制的优化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强化,对监狱机制的合理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随着国家公务员选拔、聘用等制度的普遍实行,监狱司法警察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地位,执法队伍趋于基本稳定,人员素质得到了较好保障;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强化刑事司法制度化建设,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颁行,监狱法的实施等,都为行刑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且国家加大了对监狱设施改善的投入,监狱的制度性优化,初步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外部条件。 (二)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干警队伍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几年来,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知识结构都在向好的方面转化。但当前也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1、恢复和加强监狱干警的三级训练网,有计划地分级分期分批地轮训各级监狱干警。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克服当前改造新生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难点,首先必须加强对我们干警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提高理论素养,增强中国近代史和世界现代史的知识。为了确保监狱安全,有效地预防狱内重大、恶性案件,为了加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为进一步推行新的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做理论上和业务上的准确,必须提高干警的法律、政策、业务素质,并且无例外地进行射击、擒拿格斗等军事训练,学会过硬的本领。为了适应劳改生产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对各级生产经营干部也应分期、分批进行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的教育。

2、干警队伍建设的方向,要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 这里应当有三个基点:一是,吸取1989年国内动乱和东欧剧变的经验教训,必须强化监狱机关的专政性质和职能,重申和强调:捍卫四项基本原则,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是每个监狱机关,每一个监狱干警的神圣职责。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政治方向。二是,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创业,团结奋斗,不畏艰险,不怕流血牺牲,甘为事业奉献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三是,在业务素质上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今后要研究拟订专业化培训干部的计划。各类专业工作,非经法定的专业培训,不得上岗、任命。

3、加强警种建设,调整组织结构,改进“双包”办法。 一要加强警种建设,从严治警,严格警容风纪。二要从干部结构、配备、工资福利等制度上,研究制订向监管、教育改造岗位,向基层组织倾斜的政策,从组织上确保

“改造第一”方针的落实。在干部比例配置上要有重点,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适当增强警力,不要平均分配。三要研究调整干部的“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在生产经营工作上,可继续实行经营承包制;在管教工作上,则宜改为岗位责任制,与生产经营承包制彻底分开,在国家对监管改造经费列入国家行政预算之后,将有条件彻底分开。

4、对于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劳改农场、矿山,要研究实行一种特殊的干部制度。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较大,但可以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逐步缓解矛盾,逐步解决干部“进不去,出不来”的老大难问题。从宏观上,还可以研究对这些劳改单位实行干部轮换制。例如,可以采取招聘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只派未婚的青年到这些单位去工作两三年,待遇从优,到期允许返回原籍、城镇另谋工作,自愿留下者,帮助安家立业。

(三)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化狱务公开,加强组织领导是重点,狱务公开涉及监狱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设置固定的管理机构来组织协调各项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考评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这样狱务公开才不会走过场。

2、遵循依法公开原则

狱务公开应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应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3、狱务公开具体工作专业化、常态化、便民化 专业化。一是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教育、信息化、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以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对狱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二是定期组织一些具备专业知识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监进行帮教,解释国家政策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三是联系用人单位、厂家来监对即将刑满的罪犯宣传就业趋势、就业方向,进行意向招聘,为罪犯出狱就业搭建平台。

常态化。一是监狱长、管教科室“接待日”制度形成常态化,由监狱各级领导及时向罪犯解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政策的变化,让罪犯打消心中疑虑,清清楚楚服刑,明明白白改造;二是监狱将要执行的新制度、新规定,在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狱务公开栏、监狱闭路电视、LED显示屏等及时向罪犯公布,让罪犯时刻学习、牢记新制度新规定;三是罪犯狱内考核计分、行政奖罚、减刑假释名册定期向罪犯公开,设定公示期间,让罪犯有时间提出异议,业务部门及时进行复核查证。

便民化。狱务公开不应该是一种形式,一种作秀,更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将监狱管理和执法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举措。因此,狱务公开还应该尽量考虑社会公众的需求。现代社会是网络社会,笔者认为,例如监狱对罪犯行政奖罚、立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应该全程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人们想要了解哪名罪犯的服刑和减刑情况、所受奖励或立功的事实和依据,都可以通过监狱或法院的网站便捷的查询到;监狱要举办“开放日”活动,或是应急预案演练,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公众进行通知,另外,针对攻击监狱的一些网络谣言,监狱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第一时间进行辟谣。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狱工作的正面宣传,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也有利于监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转变监狱形象。

4、主动接受监督

一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可以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执法监督员,明确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执法监督员有权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四)推进信息化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

主动配合上级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工作,充分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促进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对办案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争取办案平台预算追加,给监区配备扫描仪,进一步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效率。加强对监区办案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完善软件建设,对全监相关人员再次进行操作培训,做到人人过关,全面推动监区刑罚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组织开展办案平台建设专项检查活动,对做得好的监区进行表扬,对存在的不足进行认真对照,举一反三,积改改进,确保办案平台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做到服刑人员的收监、释放零差错

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收监条件、程序,严格审核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收押范围收押服刑人员,确保不错收。继续深化与送押公安机关的信息无缝对接工作,全面掌握所接收新犯的情况并做好应对措施。做好对重点服刑人员接收的拍照取证工作,对不符合收监情形的,认真做好相关的记录,并与送押的公安机关做好对接工作。严格执行服刑人员释放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服刑人员的核实、审批、甄别、证据固定等

工作,针对短刑犯释放身份核实困难实际问题,探索建设服刑人员出监身份电子识别系统,进一步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确保不错放、不漏放。 (六)依法落实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做到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工作件件有回复,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申诉就是不认罪”、“申诉不得减刑”的错误观念,对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做到及时转递,不以任何理由扣压、延误;畅通服刑人员提出问题、反映思想、维护正常权利的渠道,保证监狱长信箱、110信箱、申诉、控告、检举信箱按时开启,对诉求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处理,作出答复,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按照接待上访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刑罚执行工作的上访事宜,做到事事有回复,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紧跟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作为监狱管理部门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不断更新行刑理念,找出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瓶颈弊端,制定切实可行的破解途径与措施,才能实现监狱事业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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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N].经营者,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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