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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4-01-22 来源:步旅网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合规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保险业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三条 福建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公司的合规政策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合规管理的制度,制定员工和营销员的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合规政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销售、承保、理赔、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公司的战略合作行为;

(三)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等行为;

(四)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行为;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六)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制定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渠道和方式: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销员、其他部门及其员工应当向本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报告合规风险情况;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应当逐级向上级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报告合规风险情况;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应当向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报告辖内所有机构的合规风险情况。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审查。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和营销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合规培训,高级管理

人员、新入司、晋升或者转岗的员工应当获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合规培训。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举报违规事件的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机制,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合规责任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支公司的经理为全面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合规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营业部的经理、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全面负责本级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省级分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的,可以将合规管理部门和法律、内控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合并设立或者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

省级分公司应当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

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发展情况,设置专、兼职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并且应当避免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

审计。

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畅通的报告渠道,根据合规制度确定的报告路线向分支机构总经理、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五)接受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

(六)上级部门及总经理室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贯彻总公司合规政策,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发现违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负责组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设置合规岗位,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审核公司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和(三)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保险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职责,由省级分公司参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工作,并在公司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带头合规经营,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公司合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公司合规制度,报经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下发各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定、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

则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推动合规制度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贯彻落实,并协助公司培育合规文化;

(五)审核评价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六)通过组织实施合规检查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预警、识别、评估、报告和化解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并提供合规支持,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问题,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七)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对保险分支机构经营发展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进行风险提示,提供合规建议;

(八)负责组织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九)组织和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进行合规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保险监管文件,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十)撰写年度和其他合规报告;

(十一)保持与当地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及时上报

有关合规情况报告,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其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省级分公司参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督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福建保监局书面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告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二)及时报告合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对分支机构合规检查的,应当在合规检查报告完成后10日内报告;

(四)及时报告合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福建保监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制度的完善、修订和执行情况;

(三)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和管理情况;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上一年度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合规检查和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一)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福建保监局通过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福建保监局将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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