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办法》(齐鲁石化分〔2010〕305号),结合公司生产装置与电力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下列简称保护装置)要紧包含:
(一)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
(二)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者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
(三)连接操纵元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司电网的其他用户。 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均应设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水平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继电保护专责技术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固。
第五条 保护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
第二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继电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公司、厂、车间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公司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部门,要紧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继电保护技术与运行管理工作; (二)编制辖区继电保护配置方案与定值计算; (三)审核各单位管辖继电保护定值; (四)定期修改下发公司电力系统阻抗图; (五)编制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方式;
(六)审查公司新建、改扩建电气主接线、继电保护配置、保护运行方式、二次接线与保护装置选型,参加竣工验收;
(七)组织对重要继电保护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与统计分析,制定计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组织公司继电保护专业会议与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淄调管辖设备继电保护定值及运行方式的协调工作;
(十)负责公司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程部及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有关电力系统定值计算与保护配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竣工验收;
(三)负责提供装置说明书、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包含完整的继电保护二次竣工图。
第九条 各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继电保护技术与运行管理;
(二)参与新建、改扩建等继电保护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并将完整的继电保护二次竣工图存档;
(三)组织编制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与制定一次系统运行方式;
(四)负责管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的调查与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五)编制年度继电保护运行评价书;
(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与运行方式; (七)组织继电保护人员技术培训; (八)负责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条 车间继电保护专责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继电保护的技术与运行保护管理工作;
(二)参加辖区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含: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与继电保护的选型),参加与之有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的现场调校与工程验收;
(三)参加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与制定一次系统运行方式;
(四)负责编制继电保护检验计划;
(五)参加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年度继电保护运行评价书;
(六)执行本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组织车间继电保护人员技术学习; (八)负责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章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第一节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继电保护定值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电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由电气设备运行管辖单位按要求提供所需参数资料,由动力计量部电力技术室整定计算,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管辖的继电保护定值,由各单位负责整定
计算,上报动力计量部电力技术室复核,各单位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淄调下发的继电保护定值,由动力计量部电力技术室复核后下发执行。
第二节 保护定值计算
第十五条 结合电力系统进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与《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
第十六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满足各类运行方式。不能满足各类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与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电力调度部门与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上、下级继电保护之间的整定,应遵循逐级配合的原则,即保护整定值在灵敏度与动作时限上均与上级配合。继电保护在满足选择性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快动作时间与缩短时间级差,通常微机保护时间级差取0.3秒,常规保护时间级差取0.5秒。
第十八条 使用远后备保护方式时,上一级线路或者变压器的后备保护整定值,应当保证当下一级线路末端故障或者变压器对侧母线故障时有足够的灵敏度。
第十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务必有整定方案,其要紧内容包含:
(一)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配置、系统主接线图、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与线路参数,务必使用实际测试值);
(二)整定原则、计算公式与过程;
(三)定值表与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四)正常与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者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与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并组织集体讨论。重要与复杂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便于日常运行或者事故处理时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与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与最小、正常与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与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与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继电保护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
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固时间与三相不一致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者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与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与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与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固计算结果与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通知单与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三节 定值通知单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定值通知单》。《定值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可有效。《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所习惯的运行方式、编发日期与要求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定值通知单》后,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调整与更换,并与
现场运行人员交接签字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回执,不得无故拖延与拒绝执行。特殊情况或者对定值有异议时,应书面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继电保护更换定值或者新继电保护投运前,调度值班人员务必按《定值通知单》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核对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更换定值时间。
第二十五条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继电保护定值时,可由继电保护整定负责人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定值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负责人下令更换定值,5日内补发正式《定值通知单》并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发《定值通知单》,务必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储存,防止丢失。
第四章 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继电保护应按规定投运。一次设备不同意无保护运行,特殊情况下停用保护,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保护继电器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者加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启封,密码资料应在本单位书面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运行人员务必对继电保护与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发现缺陷或者特殊时,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与单位负责人,可能造成误动时,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加强快切(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巡检工作,确保其运行方式正确、状态完好。
第三十一条 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务必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及时向公司电调汇报。
第三十二条 对继电保护的不正确动作,要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检验,找出原因,做出评价,制定反事故措施,并据此写出事故报告,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与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者电压抽取装置)不同意退出运行。务必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公司电力调度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微机保护装置运行时,其周围2米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防止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务必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机保护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扫工作,可结合一次设备检修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已运行的微机保护装置务必有齐全、完整、符
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程。微机保护装置室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70%,应防止灰尘与不良气体侵入,微机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20~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与除湿设备。
第三十七条 微机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通常为10~15年。 第三十八条 在保护装置与二次回路上工作,务必有工作票与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凡可能引起继电保护误动作的一切工作,务必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二次回路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晰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条 保护投停
(一)正常运行方式下,由运行人员按照有关规程将继电保护投入运行。
(二)因系统运行方式改变(包含操作过程要求)需要投停有关保护时,由公司继保专责提出投停方案,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变电站值班员或者试验人员执行,并作为操作步骤填写入操作票中。
(三)保护长期停用
1.6kV及以上系统由于各类原因需要长期停用某些保护,经有关单位会审后,由继保专责提出,并填写《继电保护及自动
装置投停通知单》,审核批准后下发至各单位执行,并做好变更记录。
2.关于保护长期停用后需要重新投入,务必填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停通知单》,并重新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如需调整定值,务必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能执行。
(四)所有投停的保护都务必在保护投停台账上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继电保护的检验管理 第一节 继电保护的检验要求
第四十一条 继电保护检验分为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与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三类。
第四十二条 定期检验分为全部检验、部分检验与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第四十三条 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一)运行中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换或者新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二)检修或者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三)运行中发现特殊情况后的检验;
(四)事故后检验;
(五)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第四十四条 新安装或者有较大更换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与《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整定值应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第四十五条 运行中保护装置应每2~4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新安装投运后一年内务必进行一次全部检验,每年应利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传动试验及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第四十六条 宜结合本单位一次设备的“三定”计划与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检验计划。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务必进行安全评估,并报请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属公司管辖的电气设备,务必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
第四十七条 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与技术要求,执行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与《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进口保护装置与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
厂家说明书检验。
第四十八条 检验工作中,务必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检验工作务必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务必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第五十条 检验工作应按《定值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定值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修改二次回路接线时,一定要有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的图纸,拆动接线前先要与原图核对,接线修改后应与新图核对,并及时修改底图,修改运行人员与各级继电保护人员用的图纸,修改后的图纸应及时上报公司动力计量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务必做好记录与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或者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务必完整
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务必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继电保护班(组)务必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与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与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记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第五十三条 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务必定期巡检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者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特殊情况与事故后,均应进行补充检验。
第五十四条 电流、电压互感器应检验变比、容量、准确级符合设计要求,测试极性正确。
第五十五条 二次回路检验包含下列内容: (一)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检查; (二)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检查; (三)二次回路绝缘检查; (四)新安装二次回路的验收检验;
(五)断路器、隔离开关及二次回路的检验。
第五十六条 屏柜及装置检验包含装置外部检查、绝缘试
验、上电检查、逆变电源检查、开关量输入回路检验、输出触点及输出信号检查与模数变换系统检验。
第五十七条 整定检验要求如下:
(一)验收检验时,应按照《定值通知单》上的整定项目,根据装置说明书或者制造厂家推荐方法,对保护的每一功能元件进行逐一检验;
(二)在全部检验时,关于由相同原理构成的保护原件只需任选一种进行检查;
(三)部分检验时,可结合装置的整组试验一并进行。 第五十八条 光纤及微波通道的检查项目如下: (一)使用自环方式检查光纤通道是否完好;
(二)检查附属接口设备的继电器触点、电源与接地情况; (三)误码率与传输时间应满足有关要求;
(四)远方传输设备应对其发信电平、收信灵敏电平进行测试,保证通道的裕度满足运行要求。
第五十九条 操作箱的检验根据厂家调试说明书并结合现场情况进行,重点检验下列元件及回路的正确性:
(一)防止断路器跳跃回路与三相不一致回路; (二)交流电压的切换回路;
(三)合闸回路、跳闸1回路及跳闸2回路的接线正确性,并保证各回路之间不存在寄生回路。
第六十条 整组试验包含如下内容:
(一)检查各保护之间的配合、装置动作行为、断路器动作行为、保护起动故障录波信号、调度自动化系统信号、中央信号、监控系统等正确无误;
(二)纵联保护、远方跳闸等的整组试验应与传输通道的检验一同进行;
(三)检查线路重合闸、快切(备自投)装置等互相动作情况与设计相符合;
(四)接入实际的断路器回路中,进行必要的跳、合闸试验; (五)检验断路器、合闸线圈的压降不小于额定值的90%。 第六十一条 厂站自动化系统重点检查各类继电保护的动作信息与告警信息的回路正确性及名称的正确性。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应重点检查各类继电保护的动作信息、告警信息、保护状态信息、录波信息及定值信息的传输正确性。
第六十二条 对新安装的或者设备回路有较大变动的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务必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加以检验与判定。
(一)带方向的电流保护、距离保护、快切装置检验相别、相位及保护方向是否正确;
(二)母线、发电机、变压器及线路差动保护电流回路的相对极性关系及变比是否正确;
(三)利用相序滤过器构成的保护所接入的电流(电压)的
相序是否正确、滤过器的调整是否合适;
(四)每组电流互感器的接线是否正确,回路连线是否牢靠。
第二节 检验设备的要求与方法
第六十三条 交流试验与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
第六十四条 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务必保证选择性。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3 V,其容量不得小于
10kVA。
第六十五条 检验工作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者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使用微机保护校验仪与经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六十六条 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第六十七条 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使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使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六十八条 关于反时限保护动作曲线试验时需取用五点及以上的点数测试动作值与动作时间,验证特性曲线是否正确,并测试整组动作时间。每项试验完毕后,试验人员应全面检查所输的定值与设置是否与《定值通知单》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及时更换并重新试验,在确认试验结果与方案完全一致后方可交付送电运行。
第六十九条 继电保护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七十条 关于微机保护装置,已完成整套保护试验后如需要再进行继保方案修改时,若只对定值大小进行修改的,逻辑功能不作改变,在设备不同意停电进行检验时,能够不进行检验,待有机会时再进行检验;若需要更换保护的逻辑功能、保护动作曲线类型等内容的应重新做有关试验。
第六章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继电保护管理
第七十一条 工程设计务必从整个系统统筹规划,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与原理图
应符合本规定并满足《继电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T14285)要求,设计方案经公司动力计量部审查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第七十三条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务必同时投入。
(一)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含线路)参数等资料与实测参数,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送交给公司电气主管部门。
(二)公司电气主管部门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交保护整定值。
(三)继电保护定值由设计单位计算时,其务必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与定值表送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送交给运行单位。
(四)公司电气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定值通知单。
(五)保护装置的检验与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运行单位的负责人审核。
第七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务必向运行单位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与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保护装置说明
书、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与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与试验报告)与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
第七十五条 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与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七章 继电保护配置
第七十六条 线路保护配置
(一)220kV线路应装设两套不一致原理且相互独立的线路纵差、距离保护、(方向)零序保护,综合重合闸装置。
(二)110kV线路应装设线路纵差、距离保护、(方向)零序保护,三相重合闸装置。
(三)35kV线路应装设线路纵差、限时速断保护与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与方向元件)。
(四)6kV(10kV)线路应装设速断(限时速断)保护与过电流保护,短线路及重要装置变电所电源进线务必装设线路纵差保护。
(五)电缆或者电缆与架空线混合线路还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第七十七条 变压器保护配置
(一)35kV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纵差保护、压力或者瓦斯、过流(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与方向元件)、过负荷保护。110kV~220kV变压器应装设零序保护,当低压侧有电源时,应装设用于中性点直接接地与经放电间隙接地的两套零序过流保护与零序过电压保护。
(二)6kV(10kV)变压器应装设速断、过电流、单相接地保护,容量在10MVA及以上的变压器设差动保护。0.8MVA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瓦斯(压力)保护。
第七十八条 发电机保护配置
(一)应装设纵差保护、定子匝间保护(横差保护、不完全纵差)、定子接地保护、转子两点接地保护作为短路故障的主保护。
(二)应装设复压过流保护、对称过流及过负荷保护、负序过流保护作为短路故障的后备保护。
(三)还应装设失磁保护、转子一点接地保护、过电压保护、断水保护。
第七十九条 电动机保护配置
(一)2MW下列的电动机应装设速断、过负荷、单相接地保护、低电压保护。速断不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二)2MW及以上的电动机还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负序
过流保护。
(三)同步电动机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装设失步保护,负荷变动大的同步电动机应增设失磁保护。
第八十条 重要的35kV母线、110kV及以上母线应装设母差保护。
第八十一条 6kV及以上变电站(所),母联(分段)应装设充电保护(合后自动退出)、过流保护。
第八十二条 安全自动装置配置
(一)重要的6kV及以上变电站(所)若两母线分列运行,应在母联(分段)装设快切装置。
(二)重要的变电站,若采取一电源运行,另一电源备用的运行方式,应安装负荷快切装置。
(三)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四)根据电网要求装设低频(低压)减载装置。 (五)发电机均应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
(六)35kV及以上变电站务必设置录波装置,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应带有故障录波功能。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动力计量部负责对各单位继电保护与安
全自动装置管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标准执行公司任务、责实、践考核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动力计量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办法》(齐鲁分〔2009〕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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