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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1-04-06 来源:步旅网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须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0、1:2000、1:1000、1:500等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履行以下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由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签订相应保密协议书。

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本省、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第九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举报,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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