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监管要求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含岗位考核和监管抽查考核不合格、履行职责不到位等),不得上岗。有关设置管理员级别等规定依据省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条及省局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存在违法情形的,由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特区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罚。
(一)监督本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查找、记录食品加工经营、运输和贮存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批准,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改进情况;
(三)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依据《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被列入重点单位的自查报告应于每年底前向食品监管部门备。
(六)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使每名从业人员能熟悉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必备知识,确保培训效果。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发现所在单位食品大批量腐败变质且没有别销毁处理或被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差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报告第一责任人的同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九)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规范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及处理结果。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按要求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不仅要取得岗位合格证明,被监管人员现场抽查时,也应考核合格,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40小时。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瞒报、伪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信息和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安全管理宜签订明确双方责任的责任状(参考模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