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甲乙两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甲说“我国的公司法为鼓励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准则原则,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乙则说“我国是采取核准原则,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请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析甲乙两人说法的正确与错误。
答:(1)甲乙两人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2)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3)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
(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设立为原则、核准设立为例外。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一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答:应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
公司的债务。
问:1.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做出决定和决议、订立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不合法。
2.天益公司可以依据分立协议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吗?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天益公司不可以依据分立协议拒绝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4、2007年1月15日,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经监事提议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经通知,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幷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导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1.该懂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主体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该懂事会临时会
议由监事提议召开,属于主体不适格。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10条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上存在瑕疵,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属于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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