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并有效约束我省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在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第三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廉洁执业,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配合有关调查工作。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律公约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第四条凡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安徽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应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六条事监理活动。第七条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履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职责,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第八条利害关系。第九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监理行业利益、有碍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第十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第十二条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第十三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检测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第十四条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监理人员,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式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牟取监理费。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安徽省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第三章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第十八条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拒绝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不在被监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第十九条遵纪守法,坚持公正的立场,合理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二十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与受聘监理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任何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调离或辞职前,必须提前向受聘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监理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水平。应当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调查。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奖励与违约惩戒
自律委员会依据《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制定《安徽省建设监理诚信自律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监理企业和个人予以奖惩。第二十五条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奖励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门户网站、协会会刊或其他方式予以通报表彰;2、企业在申报资质升级等业务办理环节享有优先权;3、在评选先进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4、在参与市场竞争、业主征信时享有协会给予优先推荐权。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惩戒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由自律委员会发出告诫函;2、由自律委员会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公约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在协会会刊及网站上予以公布;3、取消由参加省监理协会组织的先进监理企业和优秀监理人员的评选资格;4、撤消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资格,并在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刊及网站上公布;5、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部门同步实施重点监管;6、对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监理企业和个人应在接到《违约惩戒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附则
本公约自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企业会员代表签署之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理本公约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签约书
经认真阅读《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省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