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探亲假定义:指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二、本规定仅限于本公司外省员工本人探亲,不考虑员工配偶或父母来公司探望的情况。
三、本规定仅限于员工自行安排公休假期探亲,不另外考虑探亲假期。
四、员工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据实报销。限于配偶或者父母在外省居住的情况。
五、探望父母仅限于父亲或者母亲,即父、母不居住一起的仅考虑二者之一。
六、配偶或者父母居住地的确认以其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为准,报销时须附身份证复印件。
七、已婚员工探亲路费报销仅限于报销探望配偶或者探望父母的路费。
八、省外员工限于报销火车硬卧票费、公交车票费。
九、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一年享受一次报销探亲路费。
十、本规定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综合管理部 制定
2010年元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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