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乙方因(未就业、辞职、辞退、终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或 )原因,拟委托甲方代理本人的人事关系及档案。
二、乙方按有关规定办妥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手续,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有关材料。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帮助乙方发函至乙方档案所在单位将乙方人事档案调入甲方。
三、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人事代理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人事档案管理;
3.人事关系接转;
4.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5.代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6.档案工资调整;
7.代办出国(出境)政审;
8.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9.集体户口挂靠;
四、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中所列第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五、合同期间若乙方重新就业,需转移档案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不退还已收的档案管理费。有拖欠管理费的,必须先缴清全部管理费。
六、乙方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告之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七、合同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共 年 月。
八、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如乙方未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可视为自动延续本合同。合同延续手续办理后,甲方则按管理标准收取管理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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