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施工内容:办公楼一楼大厅地板改造铺设
第二条 开、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为正式开工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竣工期限共计60个有效工作日。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三条 合同预算价款及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合同预算总价款:暂定价(中标价) (人民币)¥: 元。最后依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依实决算。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工作:
1)甲方保证施工期间水电、场地等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2)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4)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施工用主材(仅指现场施工材料)进行签证认可工作,并配合乙方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施工中项目的增减、设计方案变更、材料变更、工期顺延等其他工程相关记要进行签证工作。
6)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7)施工进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工作:
1)指派专人为本工程的施工监理,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确认工程量,保证如期竣工。
2)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严防火灾,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路堵塞、渗漏水等事故的发展,如有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复。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自行停工,直至收到工程款二日后恢复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签字后,双方办理结算和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两日内,进行工程决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待五年保质期后,一次付清。
第七条 成品保护
1、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和各施工单位也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
2、保护期间若工程成品受到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八条 竣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竣工验收时,甲方、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第九条 保修
1)乙方在施工项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足额收回工程款项时,视同甲方放弃乙方工程质量承诺保修权利。
3)正常消耗品不在保修之列。
第十条 保险
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结清工程款后除保修款外,其他条款自行终止。保修期满有关保修条款亦自行终止。
2)本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书等与之相关的书面材料均视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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