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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合同

2020-09-17 来源:步旅网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请白沙法律服务所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律师可提供以下服务工作:

  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

  2、应甲方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可提交法律意见书;

  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

  4、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法律审查重大的经济(合作)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可配合甲方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对全民所有(集体)资产或国有(乡镇)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管理的建议或意见;

  8、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法律诉讼;

  9、乙方另行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10、乙方另行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整合)等工作。

  第三条 聘请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叁年,自20xx年1月10日开始至20xx年1月9日止。

  第四条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及要求:

  1、乙方律师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工作方式,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地点,及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

  2、如因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紧急性需要,乙方律师可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适地点为甲方工作,但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及安全的工作环境,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承担及支付:

  1、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1、2、3、4、5、6、7项业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为叁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首次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贰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初一次性支付贰万元人民币。

  鉴于乙方律师是“应甲方要求”而提供工作服务,故甲方不得以乙方律师未提供工作服务为由而少付或不付法律顾问费用。

  2、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8、9、10项业务,另行与乙方约定收费。

  3、以上本条1、2项乙方收取的费用是指律师的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不包括办理业务时由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收取的费用。

  4、乙方律师为办理甲方业务发生的必要的招待费用和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大额招待费用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可向甲方预借必要的工作费用;乙方律师须及时持票报销。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为乙方律师履行义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律师应当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研究,按照公认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标准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3、乙方律师必须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工作秘密。

  4、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供甲方决策参考,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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