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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2020-01-09 来源:步旅网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受让方愿意以自有合法资金受让出让方通过居间方( 网)与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的编号为 [ ] 《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债权”)。受让方同意接受《借款协议》之全部条款,并受《借款协议》之约束。《债权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所有涉及到的名词均以《借款协议》解释为准,请见《借款协议》

  现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居间方( 网)介绍下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 1 条 转让债权明细

  1.1 原债权基本信息请详见附件一

  1.2 债权转让信息请详见附件二

  第 2 条 债权转让流程

  2.1 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意并确认,双方通过自行根据 网网站有关规则和说明,在 网站上进行债权转让和受让方购买操作等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

  2.2 双方接受本协议且 网审核通过时,本协议立即成立。协议成立的同时出让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支付机构,将相应债权划转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支付机构将第 1.2 条债权转让信息表中列明的相应的“支付对价”金额划转给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给居间方的管理费由出让方授权居间方直接在受让方支付的对价款中扣除。上述债权及“支付对价”划转完成即视为本协议生效且标的债权转让成功。

  2.3 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以本协议为依据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任何法定或《借款协议》约定的与转让债权相关之权利及义务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并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2.4 由出让方委托 网通过 网平台向借款方注册时填写的注册邮箱或者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到达借款方注册的邮箱或绑定的手机号码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第 3 条 债权转让条件

  3.1 出让债权时,债权出让方持有该借款债权不能少于 月;

  3.2 该借款债权剩余还款月数不能少于 月;

  3.3 在申请转让时,该借款债权不能处于逾期状态;

  3.4 出让方不得在定期还款日前一天以及定期还款日当天申请债权转让。

  第 4 条 承诺及违约责任

  债权受让方保证其所用于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是该资金合法所有人。若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受让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 5 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5.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 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5.2 争议管辖。如因本协议或因 网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应选择如下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项下任何仲裁中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其合理律师费,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

  (2)向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出让方及受让方同意上述仲裁委 / 法院在仲裁 / 诉讼过程中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用户注册时预留的电子邮 箱送达仲裁 / 诉讼文书。

  5.3 在仲裁 / 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6 条 其他

  6.1 本协议与《借款协议》不可分割,任何本协议无约定之事项均应适用《借款协议》之约定。

  6.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因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被认定无效的,均不影响其他条款、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效力。

  6.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系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6.4 本协议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在 网网络平台以线上点击确认的方式, 公司在 网后台确认的方式订立。本协 议各方委托 公司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出让方: 受让方:

  居间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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