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桌椅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租赁内容
桌椅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根据甲方选定的桌椅物品,提供以下物品租给甲方使用。
1、 黑色金属折叠椅 把
2、 同色软包椅 把
3、 条桌 张60CM*120CM
4、 配套桌布 条(白色桌布、桌裙)
5、 塑料椅 张
6、 塑料桌 张
7、 吧台 张
8、 吧椅 张
9、 地毯出售 平方
二、 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期内,甲方享有桌椅的使用权。如有丢失则按照折叠椅40元/把、软包椅110元/把、条桌120元/张、桌布100元/套进行赔偿。
2、 桌椅的完好程度。(桌椅有破损,新旧不一)
3、 桌椅在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三、 付款方式
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同签订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甲方提货时必须向乙方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或支票 (支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得进帐)
四、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0%赔偿。
五、 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果出现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六、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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