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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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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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20xx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O**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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