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简单代理销售合同

2024-03-30 来源:步旅网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销售代理合同

  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销售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交口县“学府公馆”项目的销售代理事宜,本着双赢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委托项目(范围)

  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交口县五麟大街的“学府公馆”项目,委托

  乙方独家并全权代理销售。

  二、合同执行时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如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销售任务

  结束或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销售价格及代理服务费

  经双方协定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所代理销售的房屋底价分别是:零售房底价为 元/㎡;团购房底价为. 元/㎡(一次性签售10套或10套以上视为团购)。

  2、乙方所销售房屋的代理服务费为:房屋销售价格超出底价的部分。

  3、如遇购房者通过甲方关系或其他原因,销售实际价格低于甲方规定的底价,如果甲方同意销售,甲方按 元/㎡作为代理服务费支

  付给乙方。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指定专人配合并监督乙方的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联系,保持良好沟通,为乙方开展本项目的销售推广工作提供支持。 2、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开发,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所有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将该项目所有合法资料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及资料:项目概况、有关政府批文、项目五证手续、项目工程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4、甲方负责本合同销售过程中与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外协调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

  5、甲方负责支付在项目营销推广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营销物料费(宣传页、海报、现场环境装饰布置、道旗、条幅等)、广告宣传费(电视、报纸、户外路牌、广播等媒体)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费用。

  6、甲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购房合同》(乙方提供样本,甲方签字认可)。

  7、甲方负责提供售楼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室一间、电脑一台、电话两部、打印机一部、传真机一部、复印机一台、办公桌椅、接待桌椅等)。

  8、甲方负责所有与本项目销售相关的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

  9、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人员的生活食宿费用(乙方人数不超过5人);本合同签约之日起,甲方即支付乙方人员生活基本保障工资1500元/

  人.月。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组织项目的销售工作:

  (1)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销售人员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统一,确保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营销队伍。

  (2)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该物业所具备的各种条件(甲方提供交房标准及相关资料)解释说明该物业,杜绝虚夸和虚假销售行为。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掌握销售时机,并和甲方共同确定本项目楼盘促销方案,并执行。

  (4)乙方应做好日常的销售计划与统计分析,每周向甲方汇报销售工作情况。

  2、乙方负责组织策划、设计、制作广告方案,经甲方审批并支付相关第三方费用后,乙方负责执行广告发布。

  3、乙方不得自行收取与本项目销售有关的客户支付的小订、大订、房款等任何费用(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六、销售及代理费用提取事宜

  1、甲方每笔销售款项在累计达到10套时向乙方结算相应销售代理费,即乙方在每笔销售款项累计达到10套时向甲方递交结算表,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结算计算以销售报表为基础。

  2、双方同意本项目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并以收到首期款且签订《购房合同》为准视为达到结算标准,甲方按业主

  实际付款额向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

  3、双方共同制定和执行《房屋价格表》、《购房合同》,乙方预留备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细一份。

  4、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退房,乙方已经提取的销售代理费,甲方从下一次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中扣除;扣下的客户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各一半平均分配,由于甲方原因或合作结束后因甲方原因客户退房的,乙方已提取的销售代理费不再退还甲方。

  七、违约责任

  甲方:

  1、乙方在代理期内拥有本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2、由于甲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承诺无法兑现等)而造成的纠纷,其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

  3、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乙方有权停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法律手续追回乙方合理所得。

  4、甲方没有达到以上三个条款的任意一种,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乙方相关费用。

  乙方:

  1、 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能在乙方编制并经甲方认可的书面宣传资料范围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因乙方虚假承诺,造成甲方企业形象,名誉损失及客户索赔造成甲方损失,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2、 除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私自收取销售款项,否则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索要乙方私自收取的销售款项。

  3、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销售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4、 乙方不得泄漏甲方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商业机密,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公开本项目的有关资料。

  5、 如乙方违反以上四个条款之一的,均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八、 其它事宜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即具备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

  3、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共同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