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承诺书
本单位无仓储批发经营下列危险化学品承诺遵守《条例》各项规定,不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其它储存设施,在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任何危险化学品。若有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愿按《条例》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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