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调整和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达标评审工作责任,保证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通过统一安全达标评审体系、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秩序,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以下简称《规范》)和相关标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二、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
(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x]18号);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xx);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104号)、)《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190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51号)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三、实施范围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四、目标任务
煤矿要在20xx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xx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xx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xx年前实现达标。
五、工作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辖区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企业安全达标呈批材料进行审查和批复;经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负责向社会公告,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证、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负责对评审组织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受理企业安全达标认定申请,由申请企业从安
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负责审核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并向安监部门提交企业达标报批材料;对经安监部门批复确认达标的企业,负责办理核发等级证书和授予牌匾事宜;负责对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评审单位:依照《规范》和安全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进行逐项考核评估,定量评分,向评审组织单位和企业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六、实施方式
(一)安全达标等级
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统一实行三级制。一级为国家级,二级为省级,三级为市级。
(二)达标认定程序
企业在依靠自身力量或在安全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依照《规范》和评审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评估,确认本企业己经达标或确认达到升级条件的,由企业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形式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确认安全达标的,评审组织单位向安监部门报送安全达标审批材料。
经安监部门审核公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办理核发等级证书和授匾事项。
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评审组织单位在受理之前,应当征询县级安监部门意见;申请二级的,应当征询市级安监部门的意见;申请一级的,经自治区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安监总局或授权单位认定。
(三)评审组织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发证和授匾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制定的要求,自治区安监局授权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简称广西安协)作为本方案实施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自治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作为评审组织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安监部门确定。
(四)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xx]104号、安监总管一[20xx]190号、安监总管三[20xx]145号、安监总管四[20xx]87号等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评审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资格由国家监管总局确定;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资格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报国家监管总局备案。
获得二级评审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评审;获得三级评审资格的单位只能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评审。
(五)咨询服务
鼓励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自主邀请具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标准化咨询服务。
七、实施时间
从本方案下达之日起,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成相关工作:
(一)各市、县安监部门,要按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调整和修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市、县要按以下要求对本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进行分类,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第一类(巩固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目前己实现安全达标且等级较高,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这类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
第二类(提升类):企业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标准,但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需要通过技改才能升级。对此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促进达标升级。
第三类(改造类):企业经过前一阶段的整顿,己经取得进步,但目前尚未达标,应当进一步加强扶持和指导,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全面技改,尽快实现安全达标。
第四类:企业目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的企业,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本方案的要求,严格履行本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职责,认真指导监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技术
装备水平,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进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二)调整思路,统一标准。各地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修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防评审降低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深入基层、企业,加强专题服务指导。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紧不放,督促落实整改,限期达标。经各地确认安全达标的企业名单,要及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
(四)典型引路,广泛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创先争优的舆论氛围,调动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热情,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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