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镇,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投公司、区城投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攀财监[20xx]6号)文件要求和《关于印发〈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攀东委办[20xx]22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xx年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隶属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协会和学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内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或套(骗)取、虚列有关支出,未将资金收支等财务活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在法定账目中统一核算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公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1、截留、转移、隐瞒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存私放。
(1)部门、单位将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使执法权应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2)部门、单位将代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经营收益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3)将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隐瞒,私存私放。
2、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私存私放。
(1)部门、单位利用行使公共权力,通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在擅自设置的账目内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2)或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转移到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帐户存放。
3、骗取、套取、虚列有关支出,私存私放。
(1)利用虚假发票或真发票假事项等欺骗手段,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2)上级与下级单位或下属实体、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3)以虚假会计事项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4)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撤换并重新编制会计、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4、利用学会、协会和工会帐户私设“小金库”。
部门、单位未执行批准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标准、范围,擅自向下属单位、学协会、工会补助或下拨资金并违规开支。
5、商业贿赂等取得的收入,私存私放。
部门、单位行使公共权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违法违规取得的商业贿赂性等收入,在擅自设置的账目内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6、其他形式的私存私放。
三、组织领导:
(一)按照《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攀财监[20xx]6号)文件的要求和《关于印发〈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攀东委办[20xx]22号)文件的精神,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共同承担,区财政局牵头组织。成立由区委、常务副区长赵路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向华、区监察局局长肖春义、区审计局局长代长华、区民政局局长肖学为小组成员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各成员单位抽调2名同志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监办。
(二)“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加强督促,确保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按时完成。
四、检查步骤和方式: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抽查和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隶属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协会和学会、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市各项制度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边清理检查,边处理整改。于20xx年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报表报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查工作结束后,由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区属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三)整改处理阶段:11月底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认真做好调查取证,严格区分问题性质的基础上,按照“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 联系人:梁纲
民政局 东区监察局
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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