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xx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俱乐部性质:利用学校的体育资源,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的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的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遵守国家有关俱乐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精神,培养广大青少年体育兴趣,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俱乐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体育局的管理和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物价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俱乐部地址:xx中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各项目的训练活动。
(二)、俱乐部依据学校场地条件和青少年学生的需要开展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田径、武术、棒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
(三)、完成有关部门委托的体育活动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俱乐部依法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是本俱乐部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会由学校推选,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俱乐部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俱乐部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俱乐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俱乐部的合并、成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俱乐部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俱乐部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本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俱乐部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十条 校长为俱乐部董事长,下设六名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说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俱乐部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监事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俱乐部财务;
(二)、对董事会人员执行俱乐部职务时违犯纪律、法规或俱乐部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人员行为损害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俱乐部董事、主任及俱乐部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俱乐部副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俱乐部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设办公室、财务部、竞训一部、竞训二部、后勤保障部。
第四章 俱乐部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行使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俱乐部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五条 体育指导员应热爱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文化修养,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对体育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结合工作量给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会员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拥护俱乐部章程,愿意参加某一项体育活动的青少年组织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俱乐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会员享有的权利: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培训、比赛、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条 俱乐部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俱乐部的决议,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俱乐部的各项活动安排;
(三)、维护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俱乐部写同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违反俱乐部章程或违法乱纪者,俱乐部有权予以除名。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三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二)、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培训成本费。
(三)、接受的捐赠、资助。
(四)、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五)、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资金使用
(一)、维修场馆设施、添置器材设备。
(二)、俱乐部形象宣传。
(三)、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等。
(四)、俱乐部工作人员、体育指导员补贴。
(五)、俱乐部办公活动经费及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资金管理
(一)、建立俱乐部专用银行账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二)、俱乐部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建立账目。
(三)、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八章 俱乐部活动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活动要求
(一)、保证学生会员每周2-3次的俱乐部体育活动。
(二)、节假日积极组织有益的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交流培训活动。
(三)、俱乐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俱乐部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体育指导员、工作人员、会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拒迫使俱乐部无法继续活动。
(二)、俱乐部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俱乐部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俱乐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xx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省xx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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