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举报暴恐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就我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反恐维稳责任明确如下:
一、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严禁从事或协助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活动。
三、省内汽车站、运输业企业,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从业人员发现涉恐可疑人员、涉恐可疑物品、涉恐可疑迹象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三)境内外涉恐嫌疑人员乘坐、租凭客货运车辆等交通工具进入我省或前往云南、广西、海南等边境省内区的线索;
(四)制作、储存、传播、携带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线索;
(六)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可通过拨打或发短信形式向“110”报警,或直接像执勤(辖区)民警举报。举报应说明涉恐嫌疑人的人数、乘坐车辆车牌号码、举报人名字、电话和所属企业公司。
五、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举报涉恐嫌疑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一人给予100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励;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经查属实的,按照《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有奖举报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举报发挥的作用、效果分别给予20xx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公民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以上条款应遵照执行,如有违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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