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停放车辆一事,签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 位于 (见附图) 场地提供给乙方停车使用。
第二条:场地用途
该场地用途仅限于 。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有关租赁费用
1、保证金
本合同的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
该场地在租赁期限内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
3、保安费-每月元。
4、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每月 元。
乙方使用之水电费按表计量(电费 元/度、水费元/吨) 水电费随政府部门调价甲方有权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支付 的保证金。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承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标准交还租赁物后 30 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租金按 季 结算,固定费用 元/月。首期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7天内支付甲方
元。第二期租金及相关费用元需在首季度末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房租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有效票据。
3、水电费按照实际消耗收费,每月在收到甲方的水电缴费通知单后,乙方需在7天内支付,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正常水电供应。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场地的维修、保养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或减损价值,乙方应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关于防火、治安、保卫、环保等
1、租赁期间,防火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等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服从甲方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生火灾、治安、污染环境等情况的,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2、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4、租赁期间,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租赁物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5、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情况,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规对停车场地的车辆进行管理(严禁非乙方车辆进入停放),乙方须予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车场地内设施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或赔偿。如乙方多次不服从甲方管理并违规不予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的使用管理服务,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守甲方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指挥。
3、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的面积合理使用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对乙方车辆进行管理。
4、乙方车辆分固定、临时停放,固定停放的车辆应提供行驶证向甲方备案,若乙方需变更所停放车辆,乙方应带车辆行驶证到甲方处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临时停放车辆需乙方确认并向甲方门卫报告。
5、乙方应在租用场地内停车,停车时车头朝外,不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车,不得将车辆停于停车场进出口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乙方车辆须办理相应保险手续,并经常检修车辆,以便防盗、防火、防漏油等,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7、租赁区域仅限乙方车辆停放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车辆维修作业(换胎、加气除外)
第九条:物业管理
1、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甲方可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租期间,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上海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租赁期满
1、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双方重新确定新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赁押金(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将上期押金转入新的租赁合同中,如有差额须将差额补足,并提前十五天把新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第一期房租付清。
2、租赁期满时,乙方不再续租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恢复原样后退还给甲方,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并在三十天内将租房押金无息退还于乙方。
3、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但又没有搬离该场地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的措施:
3.1、从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天起,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上浮100%。
3.2、从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天起,不再对乙方原租的场地进行供电、供水等。
3.3、从租赁期满后的第一天起,对乙方原租场地上的设施、设备、物品等可视为无主物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场地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场地转借他人或擅自将合同外车辆调换使用的又拒付费用的。
3、擅自改变承租场地用途的。
4、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累计达 1 个月。
5、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6、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1、租赁期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或口头通知对方。
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迁出该场地。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须履行完毕以下手续:(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3)向甲方支付__ _元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甲方土地开发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
方,并应在 7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后合同才生效。
1、须经双方公司盖章并有代表人签字。
2、乙方支付完租场地押金和首期租金。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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