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为准。
1.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不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调整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信用/□担保)。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方式进行支付。
2.1受托支付方式
2.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2.2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三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取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1.有明确具体的扶贫增收项目需要使用借款;
2.项目经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确认属实;
3.其他贷款人或政策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实行按 季 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20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因贷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月划拨到借款人账户,贷款人有权从上述账户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自行或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3 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六条 权利义务
6.1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转借他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有权取消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甚至取消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资格。
6.3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6.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
(2) 未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3)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5)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的;
(6)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沾染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恶习的;
(7)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其他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行为的;
(8)出现其他影响偿还能力和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
6.5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会见相关人员、获得相关资料和解释、查阅各种账簿、记录、合同档案或权属原件等;
6.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6.7如借款人离开本乡镇持续三个月以上,应主动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挂号信、EMS、快递、手机短信等可以查收的方式告知暂住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8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而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9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2.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7.2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7.4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1)贷款人住所地;(2)借款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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