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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市区存量房)

2021-12-18 来源:步旅网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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