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xx年11月5日,你公司在生产中,其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瑞安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废水处理设施的标准排放口、DMF集水池等采取了水样,经监测,其标准排放口水样超标排放。(有投诉处理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xx年12月5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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