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
工作地点
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
户籍类别(非农业户)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开始时间年月日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省县(区)街道(乡镇)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营山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营府办发〔20xx〕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加强营山县公益性岗位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县。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工资待遇
甲方应以人民币每月元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6、乙方有代岗、转岗、替岗现象的;
7、乙方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九、其他
(一)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甲方有权追回该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单位就业时所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一份到县就业局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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