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各类垂直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维 保 单 位: 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有资质从事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的单位。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和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减少电梯的故障出现,避免电梯的事故发生,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协商,就如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正在运行使用的 台乘客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二条 电梯技术规格等信息
电梯厂牌型号层/站/门额定速度(M/S)额定载重量(KG)控制方式台数
电梯安装使用地址:
电梯生产单位:
电梯使用合格证发证单位:
第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质量:
(1) 乙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生产厂随梯发来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电梯保养操作细则》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项目及国家有关电梯运行的安全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对电梯实施每月二次的维修保养作业。每半年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以保证电梯处于完好安全的使用状态,达到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并保证电梯在本合同年度年检时检验合格。
(2) 电梯年检到期前,乙方按年检项目标准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属乙方保养的整改项目,乙方自行负责整改。如属于甲方整改项目或整改时存在费用的,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给予解决,以保证电梯在本合同年度内年检时检验合格。
(3) 维保期间,超过保养范围的服务项目,如裁短或更换电梯曳引钢丝绳、更换电梯曳引机大轴油封、更换曳引电动机轴承、修理电梯电脑板等工程量较大的,其工程费用双方友好协商,并另行签订维修合同。
第四条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签订下一年度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第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
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台/年(¥ 元/台/年)
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年(¥ 元/年)。
(1) 维护保养服务费用包括易损件(滑块、导轨油、导靴、油杯)更换费用及购买电梯责任险费用。
(2) 维护保养服务费用不包括本合同年度里电梯年检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 维护保养服务费用不包括更换零配件费用及大修人工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款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 元(大写 )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 元(大写 )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 元(大写 )
第四期 年 月 日前¥ 元(大写 )
乙方需于付款时间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并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将维保款项以对公方式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乙方24小时服务报修电话: ;
投诉监督电话: 。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1) 合同服务期内甲方有权获得乙方的优先服务。
(2) 电梯维修时所需更换的零配件按乙方供应用户配件进货价格优惠待遇。
(3) 甲方的电梯管理人员有权在电梯保养报告书上实事求是的签署意见。
(4)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派出维保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或额外报酬,并有权向乙方投诉。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负责任的维修、保养人员。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制订电梯事故应急和救援预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电梯使用和管理规则并予以实施。
(2) 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时,甲方应停用电梯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检修。若有人员伤害或重大设备损坏时,积极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现场,同时立即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作业时间内用水、电及进入电梯、机房的方便。
(4) 按国家特种设备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和电梯司机操作人员,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 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由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有关工作,否则乙方不负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1) 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结付电梯保养服务费用。
(2) 有权在电梯处于非安全状态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电梯。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 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照。不挂靠其他电梯维保单位与甲方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不转包、分包与甲方签订的电梯的维保业务。
(2) 保证为甲方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必须在壹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电梯故障困人时,在接到甲方救援电话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解困;如因乙方未能按时赶到处理,由此引发事故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维保人员维护电梯过程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维护保养作业安全,如发生工伤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 乙方维保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入甲方单位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佩带工作证。保养维护时应在电梯基层站门前摆设“电梯检修,暂停使用”等安全标牌,以防意外。
(5) 乙方负责维护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次维修完毕后必须清洁工作场地。
(6) 乙方每次维修保养后,应将电梯保养作业情况报告提交给甲方,并与之会签。
(7)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义务向甲方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等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要。
(8) 建立回访制度,不定期走访或电话回访甲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态度,应急时间、维护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9) 乙方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电梯注册、年检有效资料,协助乙方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注册和年检手续,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保证电梯年检通过。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延迟支付保养服务费,则以延付的保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 ‰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出之日止。
(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养周期,对电梯每欠一次保养,由甲方按每台维护保养费的 元/次扣罚乙方。该罚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保养服务费中扣减。
(4) 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承担电梯复检费用(甲方原因造成的复检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2)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3) 维保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乙方必须为维保的所有电梯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保险到期日应迟于或等于合同到期日,并将保险凭证提交甲方。
第十六条 附则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许可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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