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因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借款,丙方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借款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1.2借款用途:;
1.3利率:月利率2%;
1.4期限: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具体借款期限起算日从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1.5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 提供借款和还款
2.1甲方应当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借款;
2.2甲方提供借款方式:银行转账;
2.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4乙方部分清偿借款的,其还款顺序如下:
(1)逾期利息
(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利息
(4)本金
第三条乙方在借款本息清偿之前应当保持电话畅通,如更换电话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保证甲方随时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乙方;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乙方及丙方保证因本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乙方有义务就合同签订日之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对乙方作出的增加乙方债务或负担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如实向甲方披露。
第五条保证条款
5.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甲方拨打乙方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三次以上的;
(5)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乙方或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7)乙方或丙方不配合甲方对其经营的公司情况进行了解;
(8)乙方连续二期或者累计三期未按时或足额偿还利息的;
(9)乙方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整顿或被处置资产等情形;
(10)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借款及担保情况的;
(11)乙方或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6.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提前不足三十天的不认定为提前还款),除按实际占用天数支付利息外,还应另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6.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或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转让、变更或其他处分个人较大数额财产等行为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6.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的,除按约支付利息外,另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加收每日万分之的逾期利息;
6.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的,除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应向甲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为借款金额的%;
6.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其他
7.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7.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向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7.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7.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7.5本合同约定的各方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本合同中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7.6本合同条款经甲、乙、丙双三方在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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