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1、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 试用人 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光或改派其他单位试 用 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 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供给考核的参 考。
3、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4、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 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景者不得参加考核。
1、试用人员;
2、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 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2、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3、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1、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2、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 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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