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性别: 民族:学历: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所属街道办事处: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借用单位系指与甲方签订《派遣员工劳务合同》、在中国大陆具有法人或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第二条《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系指借用单位就借用员工事宜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
第三条连续工作年限系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借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二章 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以《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的期限为准。《派遣员工劳务合同》解除、延续或终止,本合同随之解除、续延或终止。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派往 工作的人员,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方式由借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同意服从安排、恪守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与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在《派遣员工劳务合同》中已作具体约定,由乙方所在借用单位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的工资标准由乙方与所在的借用单位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给乙方,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的工资标准应在《派遣员工劳务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也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单位支付乙方,并由借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的工资标准可直接与借用单位书面确定。
第九条借用单位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派遣员工劳务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甲方根据《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缴纳或代为缴纳。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派遣员工劳务合同》以及甲方制定的《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和《关于派遣员工享受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并保证未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乙方须遵守所在借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管理,维护其合法利益,保守其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外界泄露或携走。
第十四条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修改原内部规章制度,也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愿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出现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约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
3.甲乙双方中有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时。
第十八条当事人依据第十七条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时,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于15日内(含15日)予以答复,否则即为不同意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及被借用单位解除借用的;
2.严重违反借用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服从管理,给借用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向甲方或借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5.违反借用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甲方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被借用单位解聘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人原因被借用单位解除借用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解除借用的情形,或者经甲方同意,可按《关于派遣员工领取待聘补助的规定》享受待聘期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自行向借用单位提出辞职,则视为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或借用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或借用单位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按约定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也可采取提前支付对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自支付之日起解除本合同,标准按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计算。无法确定乙方月工资的,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自费赴境外留学、定居或者因私出境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2.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从事其它第二职业的;
3.自借用单位确认的离职日期起30天内未与甲方联系的;
4.本合同期满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5.符合待聘条件且待聘期满的。
第八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借用乙方的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借用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十七条规定解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应根据乙方在借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乙方月工资数额不能确定的,以上一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为计发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乙方已在其工作的借用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不再支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若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甲方除应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经济补偿金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有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本合同无效。因乙方的原因所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或借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或借用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支付对方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其它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的法律部门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所服务的借用单位有利害关系,借用单位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条款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