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重庆*尔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拟融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
2、乙方是从事融资技术咨询及代理的公司,熟悉各种金融投资政策及法规,拥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信息平台和广泛的融资渠道,有能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最专业化、个性化、高效和实用的融资技术服务。
3、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融资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方:是指潜在的愿融出资金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融资额:是指甲方拟融入的资金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服务事项
甲方聘用乙方作为融资代理机构,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事项是:(1))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咨询,及相关的各种融资信息咨询。(2)提供融资方案建议和协助甲方完成借款申请资料。(3)在乙方的网站“中国华尔帝投融资网”上为甲方专门发布融资信息。(4)向一至二家金融机构或其他出资机构递交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并促成甲方融入资金 万元人民币的实现。
第三条 甲方义务3.1甲方应按第三方以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虚假不实,甲方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3.2只要乙方促成出资方与甲方签订了融资协议,甲方并通过订立的该融资协议,从该出资方融入的资金数额等于、小于或大于“融资额”(即人民币 万元),都应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承诺的服务事项,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
3.3甲方应对乙方的融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4甲方应切实保证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保守秘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乙方应尽力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服务事项,并促成甲方从第三方融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的实现。
4.2乙方保证不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4.3乙方保证在服务事项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信息包括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除非为完成服务事项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之外。
第五条 融资咨询代理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
5.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用于乙方为甲方进行融资活动的工作费用,该笔费用支付后,无论融资结果如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将此笔费用返还。有特别商定的除外。
5.2 如果乙方为甲方联系的融资方为异地的金融机构或投融资公司,其来渝的差旅、食宿费由甲方负担。
5.3 尽管甲方拟融资金 万元,但无论最终甲方从第三方实际融得的资金大于、等于或小于“融资额”(即人民币 万元),甲方均同意按实际融得资金的 %向乙方支付融资代理费。具体的收取方法是:甲方在收到融资额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向乙方直接支付实际融资款的 %。如果甲方分期收到融资款,也可按实际到帐比例向乙方分期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按“融资额”(即人民币 万元)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就不足部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6.2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1)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若甲方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七日仍未支付该笔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先行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依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做出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绝对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甲、乙双方确认在向对方发通知时,应按以下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发送,则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
乙方:郑*钢 重庆*尔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9.1 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有效期一年或至甲方融资成功且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资咨询代理费之日失效,以两个期间中较短的一个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4 本协议于20__年 月 日签订于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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