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上海大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民法典》),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民法典》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该《民法典》自动解除,各方无须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互不对该《民法典》的解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各方如有损失各自承担。
二、费用结算
1、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万元。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
2、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三、交接工作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
2、乙方应将甲方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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