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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廉洁履职奖惩办法

2021-10-30 来源:步旅网

企业廉洁履职奖惩办法

  xx公司运输部工段职以上

  干部廉洁履职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输部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的制约机制,将自律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与奖励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公司有关部精神,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奖惩办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责任与风险相结合,监督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部工段职以上干部。

  第二章  设定方式

  第四条  廉洁履职奖金额:正科职x元;副科职(含工段职)x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规接受礼品馈赠、宴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挥霍浪费公共财务等。

  第六条  贪污受贿的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务,贪污、受

  贿、违规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等。

  第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规借用公款或以个人

  名义存储公款,违规担保以及违归操作资金的二次分配权等。

  第八条  本人自动离职。

  第九条  参加赌博活动。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十条  履职考核对象在廉洁方面被司法机关或纪检、

  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全额扣除本人履职奖。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80%。

  (三)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70%。

  (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60%。

  第十一条  履职考核对象责任范围内出现违反廉洁规定的问题,实行责任立案追究: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30%。

  (二)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20%。

  第五章  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考核期为一年。考核结束后,对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返还50%的履职奖;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按处罚后的50%返还。剩余的50%履职奖转入下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正常离任且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给予全额返还履职奖。自动离职的考核对象不得履职奖。

  第十四条  廉洁履职奖的考核由部纪委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运输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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