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刘林生,男,汉族,20__年11月25日。平遥县南政乡王家庄村前东街22号。
乙方:刘林生,女,汉族,20__年91月21日生。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幸福街西一排6号。
甲、乙双方于20__年11月25日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妇,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妇感情破裂,乙方要求离婚,甲方表示同意。故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长女刘嘉欣10岁,长子刘浩嘉一岁,随乙方张晓红生活,次女刘嘉慰八岁,随甲方刘林生生活。小孩生活费和教育费各自承担。
三、共同财产归甲方斫有。
四、无债权债务。
五、甲、乙双方的生活曰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均对小孩有探视权,不得干涉。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刘林生
乙方:刘林生
书人:马国俊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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