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被执行的条件如下:
1、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名下的唯一房产;
2、不存在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故意转让名下房屋的情况;
3、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对应的房屋居住或支付相应的变价款,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4、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或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唯一住房的保护措施:
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被执行;
2、面积限制:唯一住房的面积通常有一定的限制,超出部分可能不受保护;
3、价值标准:唯一住房的价值也可能受到限制,超出一定价值的部分可能会被执行;
4、家庭成员考量:考虑到债务人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唯一住房不被执行可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
5、特殊情况:如债务人或家庭成员有特殊生活困难或者重大疾病等情况,唯一住房可能会得到更多保护。
综上所述,唯一住房不被执行的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名下的唯一房产、不存在故意转让房屋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相应居住或支付变价款、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或以保障生存权为借口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执行:
(一)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