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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与饭堂管理规定 篇5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美观、优雅、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全体员工与食堂工作人员。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公司总务为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保证食堂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2.负责对炊事员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饭菜质量、食堂安全与卫生、成本控制等进行考核,

  3.负责食堂接待(招待)管理。

  4.负责对食堂的费用结算管理。

  四、食堂经营:食堂为无利润经营,公司为食堂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证。

  五、炊事员上岗要求与工作要求

  1.炊事员上岗要求

  ①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②必须有敬业爱岗精神与良好的卫生习惯。

  ③必须穿戴整齐、外表整洁、美观;严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

  2.炊事员的工作要求

  ①炊事员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的管理,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炊事员岗位职责,如有违反应接受公司处罚;

  ②炊事员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在温和、文明、礼貌,同时也有权对违规的就餐员工提出批评建议,但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因此和员工争执,如果有争议,应向公司总务反映; ③食堂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烹饪技术,保证饭菜的色、香、味、营养质量等。

  六、食堂周转金及物品管理

  1.公司以提货卡的形式为食堂提供周转金3000元,该卡由炊事员保管,但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转借他人使用。

  2.该提货卡只能在公司石圳店购买食堂所需油、盐、酱、醋、米、菜等食品。所需用品的购买必须通过请购单的方式报公司总务审核后,再报公司批准。

  3.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炊事员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向外出借、出售食堂物品。

  4. 对过失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应按原价的二倍赔偿,并视情节由炊事员报公司总务提出处罚建议。

  七、食物的采购与管理

  1.公司食堂所需食物必须通过提货卡在石圳店购买,并保留收银小票以备查验。同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地采购,防止浪费;严禁采购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2.对所购食物必须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食物应在保质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过期食物。

  4.不得将已购进食堂的食品向外出售或私自带走,一经发现按内盗论处。

  八、员工就餐管理

  1.公司食堂每日提供中、晚餐。

  2.就餐时间:午餐时间11:00—13:30;晚餐时间17:00--19:30。

  3.公司员工就餐实行挂牌预约制,中餐需在当天10时前挂牌,晚餐需在当天16前挂牌。员工如有亲友临时就餐,也需提前按时预约。如遇公司需额外安排用餐,需由公司总务提前通知炊事员做好准备。

  4.员工就餐实行分餐制,米饭与主菜由炊事员按份均分。汤则由员工自行盛装,但不得无故浪费。

  5.员工进入餐厅必须佩带工牌,按序排队,实行先签名后就餐。

  6.员工就餐不准离开餐厅,在就餐时须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厅卫生,保持地面清洁;就餐后的残物、牙签、纸巾等杂物不能随地乱丢,须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把餐具放置在指定位置。

  7.员工就餐时须保持安静,做到文明用餐,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就餐。

  8.就餐员工应爱惜食堂公用物品,对过失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应按原价的二倍赔偿,并视情节由炊事员报公司总务提出处罚建议。

  9.员工亲友进入食堂就餐的,也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其就餐费用按公司规定收取。

  10.员工的饭牌一旦挂出,则视为就餐处理。如果中餐未吃,可留至晚餐;如果晚餐未吃,则不留。

  11.炊事员及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就餐情况,发现违纪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等处理。

  九、伙食费的核算与管理

  1.公司食堂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务人员与用膳员工中推举二人组成。负责参与和监督伙食管理及伙食费的核算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晚上由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与炊事员一起对食堂进行盘点,以核算当月餐费。

  3.伙食费的核算以员工的挂牌和食堂的盘点结果为计算依据。

  4.公司食堂的伙食费要求按月结算,除液化气、水、电费和炊事员工资外均需纳入核算范围,并由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结算。

  5.每月上旬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布上月餐费,接受员工的监督。

  6.就餐员工必须在餐费公布后的三日内把餐费交至公司财务部,否则,将在工资中扣收。

  十、本制度由公司总务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Oxx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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