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包括债务人的义务、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财产交付、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民事诉讼中止和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有一系列的义务和限制。债务人应妥善保管财产和相关资料,按要求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债务人不得离开住所地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完结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中止。民事诉讼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并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