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能根据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行政处罚。危险驾驶罪能判缓刑,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决定。
法律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能否免除刑事处罚
1、危险驾驶罪如果出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危险驾驶罪能判缓刑吗
危险驾驶罪能判缓刑,具体的需要看量刑的具体内容。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做缓刑辩护。但是,危险驾驶罪能判缓刑吗,要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
拓展延伸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和法律适用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驾驶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处罚。具体刑罚的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危险驾驶的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有逃逸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危险驾驶罪,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其刑事责任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在面临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时,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出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是否能判缓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决定,包括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提供缓刑辩护。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还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行政处罚等措施。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二节申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