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一、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有哪些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对方义务可能履行;
3、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4、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