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
法律分析
母亲过世后,其遗产将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有关法律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继承事项的认定,应当首先对母亲的个人财产进行认定,因为继承行为只能对死者个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不具备所有权的,那么财产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母亲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母亲去世后,其遗产首先应由其配偶继承,如果配偶先于母亲去世,则由其子女继承。这是民法典关于母亲遗产继承的规定。
结语
遗产继承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办理的。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则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有关法律继承的规定,男女平等,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