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不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是否能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那么是不可以申请仲裁。
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具体内容如下:
1、、仲裁法规定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的行政纠纷;
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无效仲裁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