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那么离婚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呢,这里我就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条,不适合仲裁的纠纷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离婚纠纷不可以仲裁。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接触或者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有特殊的身份法律关系,而且案件的争议点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自然是不适合通过仲裁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的金额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执行可能。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提交仲裁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双方协议提交争议的第三方,第三方判断争议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以下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