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书:×××市公安局×××处(科):现因某某原因,小女欲将其姓名×××(孩子的曾用名)更改为×××(新名字),作为父母,考虑其曾用名却有不妥之处,故此书面作出同意。望贵局(处、科)给予支持!谢谢!此致敬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6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