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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调解注意事项

2024-07-08 来源:步旅网

离婚官司调解注意事项

第一、要明确调解的目的。

任何事情目的不明确就谈不上方法。在离婚官司中调解也是如此。当事人往往想当然的以为,调解就是自己去法院和法官聊聊天,说说自己的想法,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把案子结了;甚至有个别当事人幻想调解就能快速结案。这种对调解目的的认识可谓大错特错。

对调解的目的可以从两个角度判断。法官想调解,主要是想案件尽快和谐解决,提升自己的办案调解率,次要目的是想通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及案件相关事实有一个了解。那么当事人去参加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呢?每个案件个案案情不同目的也不同,核心原理相通,都是为了自己的权益最大化,那么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姿态和陈述就非常重要,目的就是要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增强对支持自己的心理倾向。围绕这个核心目的,要有意的梳理自己的言行举止,要针对性的陈述。要避免不恰当的言词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现实中就有很多当事人不注意围绕目的去说话办事。

第二、要避免几种典型的调解言词举止错误。

前面讲到了调解的目的是要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增强对支持自己的心理倾向。有些当事人就不注意这个问题,言行举止处处出现问题,典型的错误有以下几种类型。

1、动辄打断法官讲话、攻击对方当事人。

衷震律师曾代理过一个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中女法官做男方思想工作,要求男方就返还彩礼的数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这时男方姐姐大声插话,说女方骗婚不要脸等等,当时女法官就表现出不悦神情,继而在开庭中有明显的倾向保护女方权益的调查提问,甚至提出男方逾期举证无效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提及的观点。男方姐姐在庭审结束听我分析后,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因为法官对你的印象感观一旦定格,很难更改。

2、轻易出示证据、轻易肯定相关重要事实。

法官在主持调解中,会就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进行询问,这时如果轻易表态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例如近期衷震律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法官询问男方有无购买一套房子?男方急急忙忙说买了一套房产,但买房的钱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的。法官又问男方有无证据?男方又急于掏出一堆票据乃至男方父母声称单方赠与给儿子的公证书。法官看了就说这些证据不能证明男方父母单方赠与给儿子,甚至明确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当男方再想解释时为时已晚。本案中男方找到衷震律师后,经过技术性策略处理,虽然成功避免了本案中被分割房产的失误,但他在调解中犯下的错误还是令人遗憾的。轻易的肯定或否定重大事实,甚至急于出示一些不成熟的证据,都是将自己的“火力装备”提早暴露的错误。

3、为了急于结案而轻易让步。

很多当事人想急于解除不幸福的婚姻,急于解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旦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轻易让步只能是将来后悔不已。以衷震律师办理的贵溪市某离婚案为例,男方就在调解中因为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了过多让步,事后懊悔不已。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女方应支付男方孩子抚养费多少钱?男方在得房子的情况下房子如何作价?女方在得小汽车的情况下车子如何作价?

男方在急于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对房子估价同意了对方提出的43万元的估价,而在事后却发现这个估价偏高,这意味着男方在给女方的折半钱款中要付出20多万元,而相对应的是女方在抚养费的报价上却低得惊人,在车子的报价上同样也仅仅报价为6万元。女方提出如果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只能是按法院实践判例给付3万元,男方出于不要她抚养费也无所谓的想法,答应了这个极低的数字。结果是男方在事后懊悔不已,因为利益损失过大。

4、迫于法院压力,糊里糊涂签字

在法院追求调解率的情况下,个别法官在调解中进行强制性逼迫调解。以衷震律师代理的赣州肖某在新建县法院调解离婚案为例。在肖某带材料去立案时,法官问肖某能不能调解,最好调解等等。肖某出于对法院的信任就同意调解。熟料调解到最后法官强迫肖某答应男方条件,还说如果判的话可能判不离婚等等。无奈下肖某在条件极为苛刻的调解协议上签字。

第三、在调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上面谈了几种调解的典型错误,接下来衷震律师介绍下在调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最好在律师陪同下进行调解。

个别当事人认为调解自己去可以去,无需麻烦律师。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及调解的套路,自身又没有经验。所以经常出现以上几种错误。如果有专业婚姻律师事先指导,将可避免这些情况出现。

2、最好调解前做好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对财产方面的估价做好市场问询工作。目前离婚案件中争议的财产焦点往往在于房产价值。按照法院的处理程序,先竞价,竞价不成再申请评估,评估不成就直接变卖。当事人如果要争取房子的权利,一定要对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做一个调查,多问问房产中介,甚至可以挂牌问价,看看这个房子在什么价位能够被市场接受。这就有助于自己准确的进行判断。

3、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一定要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魔鬼和天使都在细节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举止。如果自己的观点是是生活窘困,无力支付过多抚养费,就不要身穿名牌甚至穿金戴银炫富;如果对方很强势的提出主张,自己就应当考虑是否要在法官面前显得比较弱势,争取以情理打动法官同情心。记住,大多数法官还是同情弱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本文详细介绍了离婚官司调解的注意事项和方式方法。离婚官司调解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可以节约上诉的时间和避免一些繁杂的程序,为一些人带来方便。但是,更好的选择还是为了家人和孩子的幸福,避免离婚。

一、上诉中拖延时间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通常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想延长审理时间,现只正对几种常见的方式分析如下:

(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拖延诉讼时间的常用方式,通常可以延长1-2个月。

优点是可以确定实现目的,因为管辖权异议有法定的审理程序,法官必须等待管辖权案件审理二审完毕后,才可进行案件的事实审理。

缺点是如果是恶意拖延,通常管辖权一审法院会驳回,二审法院也会驳回,最终还是原一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不好印象,后续事实审理不利。

(二)申请回避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通常可以延长15天-30天。

优点是可以确定实现目的,因为申请回避是法定权利,在开庭时申请回避,法官应当暂停审理,法院在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收到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复议一次,法院复议决定在3日内作出。

缺点与管辖权异议类似,如果是单纯拖延时间,最终回避申请不成立,还是由原审法官审理,容易给法官造成反感,影响后续审理。

(三)申请延期举证

通常情况下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是简易审理15日、普通审理30日。经过计算,本案的举证期限到7月14日,如果因收集证据需要,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如果法院允许,可以延长15日左右。

优点:由于收集证据需要,申请延期,不会导致法官反感。

缺点:是否准许需要法官批准。

(四)提起反诉

如果由于原告的加害行为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证据充分,可以提起反诉。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反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需要将《反诉状》送达原告,并给与原告15日的举证期限,这样原定的开庭时间急需要往后延续。

优点:既可以有利抗辩对方的诉请数额,又可以实现延期20-30日。

缺点:如果反诉证据不足,最终会被驳回,并且损失诉讼费用。

(五)假意调解,实则拖延时间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本案审限应该在9月22日截止。由于本案开庭时间定为7月31日,所以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判应该在判决后15日左右。如果同意调解,以回去做当事人工作为由,拖延时间,如果最终无法调解成功,再要求法院判决。

优点:法官通常愿意调解结案。

缺点:通常只能在审限内调解,无法突破审限的限制,而且如果一方明确不调解,法官只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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