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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员工职位

2024-07-06 来源:步旅网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自愿、协商一致、不违法的原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企业需要变动员工岗位,必须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侵犯员工权益并构成违约。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仍需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员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员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拓展延伸

员工职位调整的法律限制及应对措施

员工职位调整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根据劳动法,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职位,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公平原则和程序要求。首先,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其次,单位应依法制定职位调整的政策和程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在调整过程中,应考虑员工的能力、经验和专业背景,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如果员工对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寻求合理解决方案。为避免法律风险,单位应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的调整方案,并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权益保障措施。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要变动员工工作岗位,应先与员工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不应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行变动员工岗位,否则将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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