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但股东要如实履行出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才能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该解释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