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是有效的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有效;无第三人存在情况下,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二、成为公司股东条件有哪些
成为公司股东条件:
1.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股东应当是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所在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与受让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履行协议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4.办理变更备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