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号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警察找到丢失者后,应积极给予警方配合协助调查案件。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国家拥有制止、惩罚犯罪的权力和能力,就要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使其不受犯罪侵害。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对各类风险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已成为共识,这就要求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好金融、通信领域的作用,完善银行交易账户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网络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完善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买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